临立会144/96-97号文件

档号:PLC/HC/1

1997年4月2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选举程序


目的

本文件旨在建议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的选举程序,以便临时立法会主席作出有关任命。

背景 2.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为临时立法会(「临立会」)
的常设委员会,其职权范围载于《议事规则》第74条(
转载于附录)。根据《议事规则》第74(2)条,该委员会
由 1名主席及 6名委员组成,全部均须为临时立法会主
席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议员获
任命加入该委员会,任期直至临立会会期结束为止。

3. 根据立法局过往的经验,议员是在立法局內务委员
会的公开会议上以口头提名的方式,选举议员加入议
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如获提名的议员人数超逾委
员名额,议员会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选举。其后,该
委员会的主席会由当选委员互选产生。內务委员会通
过该委员会的主席及委员人选后,会建议立法局主席
作出正式任命。

4.在1995年6月,立法局內务委员会考虑到议员个人利
益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有限,但肩负的职务却极为
重要,因此决定该委员会的委员组合应具有广泛代表
性,以包括不同政党的议员,从而达致一个平衡的组
合。

5. 在 1995年10月新一届立法局会期开始时,立法局內
务委员会同意沿用过往的做法(载于上文第 3至 4段),
并选出 7 名议员加入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获选
的委员遂于 1995 年11月15日举行会议,选举委员会主
席。获选委员 (包括其后当选为主席的委员) 名单随后
提交予立法局主席,由其作出任命。

目前情况

6.临立会在1997年4月12日会议上通过,內务委员会选
出正副主席后,应根据《议事规则》第74(2)条订定议
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选举程序,以便
在可行的情况下尽早举行有关的选举。由于內务委员
会正副主席已于 1997 年4月12日选出,因此內务委员
会应在现时决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7.谨建议议员通过采纳上文第3及4段所载的选举程序
。如议员同意采纳该程序,秘书处亦建议在1997年5
月 10 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举行议员个人利益监察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届时,议员会获邀以口头方式
提名候选人,并举行选举。內务委员会亦会从该7名
当选委员中,决定由谁召开选举主席的会议。

征询意见

8.请议员:

  1. 通过采纳上文第3段所载选举议员经任命加入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的程序;

  2. 如选举程序获內务委员会通过采纳,在 1997
    年5月10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按上文第4
    段概述的原则选出 7 名议员为议员个人利益
    监察委员会委员;及

  3. 在选举结束后,决定在 7 名获选委员中应由谁
    召开选举主席的会议。有关选举主席的结果经
    內务委员会通过后,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的主席及委员名单会提交临时立法会主席,由
    其作出任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4月17日




附录

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
第74条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74.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1)临时立法会设有一个名为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的常设委员会,负责 ─

  1. 研究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的编制、备存、取览
    等各项安排;

  2. 考虑议员或其他人士就该登记册的形式及內容
    提出的建议;

  3. 考虑及调查与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及申报有关
    或就议员未有登记及申报其个人利益而作出的
    投诉;

  4. 考虑关乎议员以其议员身分所作行为的道德标
    准事宜,并就该等事宜提供意见及发出指引;

  5. 向临时立法会作出报告及建议,包括关于根据
    本议事规则第 84 条 (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处分)作
    出处分的建议。
(2)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 6名委员组成,全部均须为
临时立法会主席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
的议员。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主席加上两名委
员。如主席暂时缺席,委员会可在主席缺席期间另
选一委员代行主席之职。

(3) 委员会须在主席决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举行
会议。会议的书面预告须在会议日期最少5整天前
发给各委员,但主席可视个别情况指示给予较短
时间的预告。

(4) 委员会会议须公开举行,但主席按照委员会的
任何决定命令不公开举行者除外。

(5) 所有在委员会內讨论的事宜,须以参与表决的
委员赞成者及反对者的过半数决定;如赞成者及
反对者数目相等,主席或主持会议的任何其他委
员有权作决定性表决。

(6) 委员会可邀请任何人士列席委员会会议,以提
供证据或出示其管有或由其控制的文书、簿册、
纪录或文件。

(7) 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行事方式
及程序,由委员会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