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145/96-97号文件

档号:PLC/HC/1

有关「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
为临时立法会提供秘书支援服务」的咨询文件



目的

行政事宜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谨请议员就在1997
年7月1日及该日后为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供支
援服务的安排提出意见。

背景

2. 现时,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临立会秘书处」)为临
立会提供秘书支援服务。临立会秘书处共有主要职员
15人,他们均是立法局秘书处的前任雇员,在辞去立
法局秘书处职位后加入临立会秘书处工作。作出此项
安排的目的,是确保在1997年6月30日后能为日后的立
法机关提供贯彻一致的服务。临立会议员亦已有共识
,同意立法局秘书处职员在1997年6月30日后应继续为
立法机关提供服务。有鉴于此,下述各段研究必须采
取的行动,以便临立会秘书处及立法局秘书处在1997
年7月1日合并。

现时情况

法定权力及财政拨款

3.立法局秘书处在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督导下运作
。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第443章) 成立的法定机构。该条例的文本载于附录I。

4.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法定实体,督导独立
的秘书处的运作(包括聘任秘书处的职员),从而为立
法局和其辖下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管理委员
会现时共有11名成员,即立法局主席、內务委员会主
席及副主席,以及其他 8 名由立法局议员互选产生的
成员。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分别载于条例第 9 及
10条。

5. 管理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全部由政府提供。根据《拨
款条例》通过的政府周年预算,设有一个独立的开支
总目(总目112),为管理委员会提供拨款。在1997至98
年度预算草案中,政府建议为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提供 286,500,000 元的全年预算,以便为立法机关的
议员提供服务。

办公地方

6. 根据政府当局与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交換
文本,政府当局须为管理委员会提供合理的办公地方
,使管理委员会可履行职能。除立法局大楼外,政府
当局亦在万国宝通银行大厦及中区政府合署西座,为
管理委员会提供办公地方,作为立法局秘书处的外设
办事处及个别议员设于中区的办事处。

职员人手

7.截至1997 年4月1日,立法局秘书处的职员编制共有
305个职位,另加在2个非经常帐下拨款开设的12个职
位,即为认证现行法例真确中文本计划开设的10个职
位,以及为伦敦办事处开设的2个职位。在1997年7月
当认证计划完成及伦敦办事处结束后,两个非经常帐
将会撤销。至于该 305 个常额职位,已包括辞职加入
临立会秘书处的15名职员的职位在內。因该等职员辞
职而出现的职位空缺,现时由临时职员出任或由现任
职员署任。该等305个职位按职级划分的详细情况载
附录II

修订建议

8.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现时在香
港生效的法例,除与《基本法》牴触者外,在作出所
需修订后将予以保留。《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因此会在 1997 年6月30日后予以保留,而管理委员
会将仍是督导秘书处运作的法定机构。然而,为确保
该条例与《基本法》一致,而管理委员会在1997年7月
1日能透过其成员继续运作,以及透过一个秘书处为
临立会提供服务,条例內若干条文须作出修订。所需
作出的修订包括

  1. 条例的适应 条例內若干名词(例如“Council”及“Commission”
    的中文名称)及定义(例如*Council*的定义应包括
    临时立法会)须予以修订,以便与《基本法》一
    致,并反映1997年7月1日的情况。

  2.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在根据条例第 4(1)(e)条举行管理委员会成员选
    举前,或有需要订定过渡条文,订明由行政事
    宜工作小组的成员担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以
    督导立法局秘书处的运作。

  3. 处理与临立会有关的资产及合约
    有需要订定条文,使就临立会的运作而取得的所
    有资产及订立的合约(包括雇佣合约),可由1997年
    7月1日起转移及转易予管理委员会。

  4. 财政拨款
    有需要对《1997年拨款条例》作出相应修订,使
    管理委员会可动用在条例总目 112下拨予管理委
    员会的款项,由1997年7月1日起为临立会提供秘
    书支援服务。
9. 至于管理委员会及立法局秘书处的名称,工作小组
注意到在作出上述法例修订后,管理委员会的中英文
名称将为“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mission” 及「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而立法局秘书处的中英文
名称将为“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及「立法
会秘书处」。工作小组认为,在临时立法会存续期间
,管理委员会应称为“The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Commission”(中文名称为「临时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
会」),而秘书处应称为“the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中文名称为「临时立法会秘书处」)。故
此,该条例需予修订,以达致上述目的。所有修订应
于1997年7月1日生效,以便管理委员会可在该日及该
日后运作。

10.正如上文第2段所述,现时立法局秘书处的职员将
于1997 年6月30日后继续为立法机关提供服务,并与
行政长官目前所聘任或将会聘任为临立会服务的立法
局秘书处前任职员(即在紧接其受雇于临立会秘书处
之前由立法局秘书处以定期合约方式聘任的职员)合
并。由于根据按上述建议加以适应后的《立法局行
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现时立法局秘书处的职员应
可继续履行其合约,惟议员需予考虑,在1997年7月
1日后,现时临立会秘书处的职员如何为重新合并的
立法会秘书处服务。现时临立会秘书处人员与行政
长官订立的合约将在1997 年7 月31日届满,但该等
合约会藉上文第 8(c)段所载修订法例的方式由行政
管理委员会接收。換言之,该等职员会自动成为重
新合并的立法会秘书处 (或临立会秘书处)的职员,
直至1997 年7 月31日为止。故此,工作小组认为恰
当的做法是由现在至1997年7月1日期间,有关方面
尽可能及早知会该等职员,表示拟继续聘请其在19
97 年7 月31日后为秘书处工作。鉴于立法局秘书处
一般会在职员的合约届满前6个月发出续约通知,
故上述安排与立法局秘书处的做法一致。在《立法
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的修订经临立会通过并付
诸实施后,该等职员应尽快获得正式继续聘任。他
们应重新担任其在立法局秘书处的职位,一如其服
务并无中止。

征询意见

11. 谨请议员就上文第8至10段所载的各项拟议改变
提出意见,特别是附录III所详列,建议对《立法局
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作出的修订和对《1997年拨
款条例》作出的相应修订、管理委员会和秘书处的
名称,以及合并两个秘书处职员的事宜。其后,工
作小组会参考议员的意见,向临立会作出报告,并
邀请行政长官办公室著手草拟各项修订,以期向临
立法提交一项修订法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4月17日

附录II

立法局秘书处职员编制



职位人事编制
截至1997年4月1日
秘书长1
法律顾问1
副秘书长1
助理秘书长3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1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1
首席主任1
会计师1
总主任13
助理法律顾问5
公共资讯总主任1
总中文主任3
高级主任26
公共资讯高级主任 2
高级中文主任19
研究主任5
中文主任26
主任8
电脑主任2
助理电脑主任3
助理会计师2
主任(社交活动)1
公共资讯主任1
图书馆主任2
高级私人秘书3
一级私人秘书6
二级私人秘书22
高级中文文字处理员4
中文文字处理员8
高级打字员1
打字员18
文书主任2
保安主任1
高级保安助理2
保安助理19
一级文员14
二级文员30
助理文员11
会计文员4
社交活动助理1
管事5
贵宾车私人司机1
贵宾车司机1
汽车司机1
办公室助理员18
一级工人2
二级工人2
总数305


附录III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的拟议修订


原有条文建议修订
整项条例 「立法局」及「立法局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中
文名称
为与《基本法》用词一致
,需将条例內提及「立法
局」之处全部修订为「立
法会」。
2 “Council”的定义 为反映1997年7月1日后的
情况,现建议修订“Council”
的定义,使其意指香港特
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有需
要,亦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首届立法会成立前的临
时立法会。并须就此项修
订提供相应的中文本。
4 成员 ─ 管理委员
会现时的成员组合
包括:‧立法局主
席(第4(1)(a)条);

‧內务委员会主席
(第4(1)(b)条);

‧內务委员会副主
席(第4(1)(c)条);及

‧其他8名由立法局
议员互选产生的成

(第4(1)(e)条)。
为确保在1997年7月1日
后有议员出任管理委员
会的成员,以监督秘书
处的运作,现建议增订
一项过渡条文,订明除
主席、內务委员会主席
及副主席外,临时立法
会行政事宜工作小组的
成员将出任管理委员会
的成员,直至根据条例
第4(1)(e)条*举行管理委
员会成员选举为止。
16 中文本內对「财政司」
的提述 将「财政司」
修订为「财政司长」,
以便与《基本法》一致。
19、23 对「官方」的提述 删
除所有对「 官方 」的
提述,并以「 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或其
他恰当的相等权力机
关取代。
新订条文
为确保就临时立法会
的运作而取得的所有
资产及订立的合约,
日后将以管理委员会
的名义持有或继续生
效,现建议增订一项
新条文,订明由1997
年7月1日起,指定团
体就临时立法会的运
作所取得的财产所有
权、招致的所有法律
责任、债项及义务,
以及订立的合约,将
转归或转易予管理委
员会名下。这可包括
与前立法局秘书处职
员及其他临时职员签
订的雇佣合约。「指
定团体」 的用意是包
括所有被指明或认可
的人士,该等人士曾
采取的行动,是临时
立法会或行政事宜工
作小组已决定接管者
,例如范徐丽泰女士
曾签订的合约。

相应修订 《1997年拨款条例》
內总目 112下对「立
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中文名称的提述
为确保管理委员会可
根据《立法局行政管
理委员会条例》第12
条动用《1997年拨款
条例》总目 112 下的
拨款,需修订条例总
目112的中文名称,与
条例內的名称一致。



*1995年10月18日曾通过一项决议,订明管理委员会
的成员人数、选举方式及任期。因此或有需要动议
一项议案,以撤销上述决议,或明确订定决议并不
影响议员根据新订的过渡条文出任管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