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LS109号文件

1998年2月27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1. 对香港法律中有关“英国国民”、“英联邦公民”
    及相类语句作出所需的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
    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
    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的地位;及

  2. 对前永久性居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权作出补充性规
    定。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由保安局于1998年2月12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未注明档号)。

首读日期

3.1998年2月25日。

意见

4.条例草案建议作出的实质修订载于条例草案两个附表
內。

5.附表1载有关于16条条例的拟议修订。此等修订在性质
上主要属文句上的修改,目的是对《香港回归条例》中
未加处理、与“英国国民”、“英国公民”、“英国属
土公民”、“英联邦公民”及“英联邦国家”有关的提
述作出适应化修改。

6. 附表2载有对《入境条例》(第115章)(以下简称“该条
例”)作出的拟议修订,修订的目的是就前香港永久性居
民所享有的“入境权”作出规定。此等前香港永久性居
民根据《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1997年第122号)
(以下简称“修订条例”)丧失居留权后,获赋予享有“入
境权”的地位。

7.根据《入境条例》第7A条(藉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
修订条例增订),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享有香港居
留权的人,如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后丧失香港居留权,可
获得香港入境权。

8.该条例附表1经修订条例作出修订后,载列前香港永
久性居民在何种情况下会丧失其香港居留权。条例草
案建议对附表1作出若干修订,但有关的修订属技术性
质,并非用以改变现行政策。

9.条例草案附表2所载的各项修订,是为了对“入境权”
的性质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以及阐明在该条例的现有条
文中,何者适用于享有“入境权”地位的人士。

10.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中与法
院作出婚生地位的宣布有关的第49 条。本部现正要求政
府当局澄清此项建议带来的法律影响。

11. 条例草案第1(2)条规定,条例草案追溯至1997年7月1
日开始生效,但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犯罪行为。此做法
与其他有关法律适应化修改的条例草案相同。

12.条例草案第1(3)条作出规定,让保安局局长为有关《
人事登记条例》的修订(附表1第4及5项)指定另一生效日
期。当局有必要作出此项安排,使入境事务处可完成办
理英国国民 (海外) 护照申请人申领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
有待处理个案。

公众咨询

13. 据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政府当局认为无须就
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临立会事务委员会

14.政府当局并沒有咨询任何临立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5.除了一项有关《婚姻诉讼条例》的次要问题(请参阅
上文第10段)有待当局澄清外,法律顾问认为条例草案
并无问题。然而,由于与国籍有关的事宜在性质上为
公众感兴趣的事项,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研
究条例草案带来的实际影响。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顾问
马耀添
19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