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0号文件
1998年2月27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2月18日及2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2月25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3月25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8年4月1日) |
《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令》(第93号
法律公告)
此命令由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根据《公
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第2条作出。在财政司司
长于1998年2月18日在临时立法会发表财政预算案的
当日下午2时30分此命令已告生效,并具有十足法律
效力。此命令是旨在使本年度数项收支预算建议具
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措施。
该条例第5(2)条订明,在下述情况下,命令将告期满
及终止生效 ─
- 政府当局于宪报公布,该命令所涉及的条例草
案遭临时立法会否决或由当局撤回,或
- 有关条例草案 (不论是否经过修订) 按正常程序
获通过为法例,或
- 由该命令生效之日起计4个月期满,
以上各项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根据该条例第6条,按照此命令缴付的稅项、稅款、
费用、差饷或其他稅收项目,若高于此命令期满后随
即须缴付的款额,则超出之数须付还予付款人。
1998 至 99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将烟草、碳氢油及甲
醇的稅率调高约6%,此命令所载的条例草案旨在修
订《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以实施该等建议。
该条例草案并对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附带修订,
以清楚订明凡轻质柴油由专营巴士公司所经营的道路
车辆使用,则不论该等道路车辆乃由该公司租用或拥
有,均可就所使用的轻质柴油退还所征收的稅款。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1997年第87号)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规例》(第94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1997年第
87号)第33条订立,就裁判官根据该条例履行职能的常
规及程序订定条文,包括 ─
- 发出证人传票(第2条及附表內的表格1);
- 发出手令将沒有出席的被传召人带到裁判官席
前(第4条及附表內的表格2);
- 在证人拒绝回答裁判官要求他回答的问题的情
况下及在其他情况下发出手令将该证人监禁(第
5条及附表內的表格3);及
- 可应香港以外地方的有关当局的请求而根据本
条例第12条发出的搜查令的格式(第7条及附表
內的表格4)。
根据保安局于1998年2月19日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3/5691/95(97)),
此规例将于刊登宪报后即时生效。
《电车条例》(第107章)
#
《1998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修订)公告》(第95号
法律公告)
此公告调高乘搭电车的车费。香港电车有限公司已申
请加价,成人票价由 1.60 元增至2.00元,小童票价由
8角增至 1.00 元,而月票则由 135元增至170元。行政
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 1998 年2月17日同意该等调高的
车费。
根据《电车条例》(第107章)第51(2)条,任何车费的修
订须在宪报刊登后1个月或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
命令在宪报刊登后的较短期间內开始生效。
本部注意到,此公告第1条规定,公告自1998年3月21日
起实施。然而,此公告同时亦述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已命令该项修订须自1998年3月14日起实施。政府
当局已向本部澄清,正确的生效日期是1998年3月21日
,为此,当局会尽快发出更正令。
至于有关调高车费的背景和论据,议员可参阅运输局于
1998年2月17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TBCR 46/5591/74)。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
《1998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修订)
规例》(第96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
(第311章,附属法例)
- 对在1998年4月1日或该日后首次登记并装有压燃
式引擎的私家车,就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订定更严
格的车辆设计标准;及
- 对在1998年10月1日或该日后首次登记的某些汽车
,就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订定更严格的车辆设计标
准(欧盟II期标准)。
此规例将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由宪报公告指定的日
期起实施。据规划环境地政局于 199 8年2月发出的参
考资料摘要( 并无注明档号 )所述,政府当局计划于
1998年4月1日采用新的柴油私家车排放标准。为使车
辆供应商能有足够筹备时间作出所需的安排,政府当
局将于 1998 年10月1日才对轻型柴油车辆实施欧盟 II
期标准。
该参考资料摘要亦述明,当局已就该等建议咨询香港
汽车商会、香港汽车会和香港酒店业商会(该等团体的
会员均为柴油私家车的主要使用者),而他们并无提出
任何反对意见。
当局已于1997年9月就包括该等建议在內的车辆废气管
制综合策略,咨询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此修
订规例已获得环境咨询委员会通过。
《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精神健康监护委员会规则》(第97号法律公告)
政府当局于1997年6月制定《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
例》,以便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提供更佳的法定
保障。政府当局须订立附属法例,使该条例能更有效
地施行。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新订的第59Z条,卫
生福利局局长获赋权就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向监
护委员会提出监护申请事宜,以及就监护委员会的法
律程序和该等法律程序的附带事宜,订立规则。
此规则主要就监护委员会在处理监护申请、覆核监护
令及向监护委员会要求给予获委任的监护人指示等事
宜方面,订立运作程序规则。
一份资料文件( 档号:CB(2)946 )已于1998年2月4日向
临时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传阅,简介此规则及下述
3条附属法例的內容。
此规则及下述3条附属法例(第98、99及100号法律公告)
将由卫生福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1998年精神健康(特别治疗的指明)公告》(第98号
法律公告)
此公告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59ZC(1)条
于征询医院管理局、卫生署、香港医学会、香港牙医
学会、香港医学专科学院、香港医务委员会及香港牙
医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订立。
此公告指明绝育手术(主要为治疗生殖系统的其他疾病
而进行,但有绝育效果的手术除外)属《精神健康条例
》(下称"该条例")(第136章)第IVC部所指的特别治疗。
根据该条例第IVC部,如发生紧急事故,或在必需和符
合接受治疗人士的最佳利益情况下,医生或牙医获赋权
可在未经同意下,对无能力亲自给予有效同意的精神紊
乱或弱智成年人士进行治疗。然而,若要对该人进行特
别治疗,通常必须事先获得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批准。
《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1998年精神健康(监护)(修订)规例》(第99号法律
公告)
此规例由卫生福利局局长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72条
订立,以便因应《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1997年
第81号)的制定而对《精神健康(监护)规例》作出相应修
订。作出有关修订的原因,是《精神健康条例》使用了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此一新词,以及在条例中加入
新的监护条文。
《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1998年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修订)规则》(第100号
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则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因应《1996年精神健康
(修订)条例》(1996年第38号)及《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
条例》(1997年第81号)的制定,而根据《精神健康条例》
第59G条订立。
《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引入两个额外方法(即
《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1996年第38号)第IIIA
及IIIB部分别订立的监护令及监管和治疗令)予法院及
裁判官,以便处理在刑事程序中因精神上的无能力而
被认为不适宜作供的人士。《 1997 年精神健康(修订)
条例》(1997年第81号)引进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此一新词,并加入新的监护条文。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修订)规例》
(第101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及下述8条附属法例(第102至109号法律公告)是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订立,旨在实施《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下称"
该公约")的1995年修订。
该公约于1984年伸延至香港,根据国际义务,香港须
实施该公约的 1995 年修订。该等修订在国际间已于
1997年2月1日生效。
此等附属法例已于 1998 年2月20日在宪报刊登,并自
该日开始实施。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此等附属法例,
遇有问题时,会向议员再作出报告。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 1998 年2月2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 ( 档号:ECON 1/3051/48(98) ),以了
解有关的背景资料。该参考资料摘要述明,该公约的
1995年修订,已通知船东代表、海员及培训机构,而
他们对拟议的立法修订并无异议。
此规例 ─
- 分别订定船长(第1条)及轮机长(第2条)的新职责
,以确保值班安排足够;
- 更新与船舶人手配置(第4条)及高级船员资格(第
5条)的规定;
- 就罪行及罚则订定条文(第8条);
- 修改导航值班及机房值班的值班安排原则;
- 列明保持无线电值班所须遵从的原则,以及在
港口的值班安排。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员)(工作时数)(修订)规例》(第102号
法律公告)
此规例将适用范围由总注册吨位不少于500吨的所有海
域航行船舶修改为所有任何大小的船舶(第2条)。
此规例亦修改最少休息时间(第3条)及须予保持纪录的
期间(第4条)。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修订)规例》
(第103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旨在使海员事务监督可就油船、滾装客船
及监督指明的其他船舶上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训练
规定,予以指明。
此规例亦就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
资格订下新的规定。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修订)规例》
(第104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旨在使海员事务监督可就油船、滾装客船
及监督指明的其他船舶上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训练
规定,予以指明。
此规例亦就获发给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
资格订下新的规定。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修订)规例》
(第105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列明某人获视为符合资格的甲板高级船员
或符合资格的轮机师的条件。此规例亦就减少船舶的
人手配置数目,订定条文。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员)(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修订)
规则》(第106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则列明发给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
的条件(该证书取代现时的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
此规则亦列明发给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条件。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员)(油船 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修订)
规例》(第107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对油船上直接负责装卸货物和照管运输中
货物或处理货物的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订下新的训练
和资格规定。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商船(海员)(安全训练)规例》(第108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根据《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新订。
此规例规定,船舶的雇主及船长须确保所有受雇在此
规例适用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均须按照此规例接受
安全训练( 第 3 条 )。此规例亦就罪行和罚则订定条文
(第5条)。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商船(海员)(滾装客船 训练)规例》(第109号法律
公告)
此规例亦是根据《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订立的
新规例。
此规例适用于所有属香港船舶而正在行走国际航程的
滾装客船(第2条)。此规例规定只有已按照此规例接受
训练的海员,才可获指派在船上的任何职责(第3条)。
海员的训练须与其职位及获指派的职责及责任相称(第
4条)。
根据此规例,雇主或船长容许不符合资格的海员获指
派在船上的任何职责,即属犯罪。
《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
《1998年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
电装设)(修订)规例》(第110号法律公告)
经济局局长依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97及
107条订立此修订规例。
此修订规例即时生效。修订规例的目的,是在香港实
施在1995年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
章( 无线电通讯)作出的修订,并反映国际海事卫星组
织(INMARSAT)的名称已改名为国际移动卫星组织
(Inmarsat)。
据经济局于1998年2月2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ECON 11/3231/91 (97))所述,建议中的修
订已提交船舶咨询委员会,而该委员会的委员对有关
修订并无提出异议。
《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
《商船(安全)(高速船)规例》(第111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某些高速船须按照《国际高
速船安全守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High Speed
Craft)(下称"《守则》)的规定而建造、装备、操作、营
运与维修。
《守则》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并已
列载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內。香港作为该公
约的缔约方及国际海事组织的准会员,有责任实施该
守则。
据经济局于 1998 年2月2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档号:ECON 14/3231/79 (97) VI)所述,当局已
咨询动力支承船只和高速渡轮咨询委员会,而该委员
会对在香港实施《守则》并无异议。
此规例将由经济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领港条例》(第84章)
《1998年领港(费用)(修订)令》(第112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领港(费用)令》(第84章,附属法例)以调
高标准领港费、某些额外领港费及就取消领港员的聘
用须缴付的费用。
据经济局于1998年2月2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ECON 20/5061/67 (89) IV)所述,当局已咨
询领港事务咨询委员会,而该委员会已通过1998年的
修订领港费用。有关费用将由船舶代理商缴付,而成
员大多数为船舶代理商的香港航运协会亦已同意上述
修订。有关费用须缴付予香港领港会。
此命令将由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第2号)
规例》(第113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
章,附属法例),规定在1998年6月1日或以后登记的巴
士、小型巴士、货车、特别用途车辆及拖车,除了根
据该规例配备挡泥板外,亦须配备挡泥翼。
议员可参阅运输局于1998年2月18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RAN 1/12/101(94) II),以了解更
多有关的背景资料。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修订)规例》(第114号
法律公告)
此规例旨在将安全带(包括束缚设备)的标准更新,并赋
予署长权力认可某些安全带,而该等安全带能发挥防
止汽车內的人受伤的保护作用,而保护程度是等同或
超过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 第 374章,附
属法例)附表2第I部第1段所指明类型的安全带所能提
供的。
议员可参阅运输局于1998年2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档号:TRAN 3/09/13),以了解更多有关的背
景资料。
此规例将由运输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
《机场管理局条例(限制区地图)令》(第115号法律
公告)
此命令描述赤𫚭角新机场限制区的范围,包括跑道、
滑行道、停机坪和属于禁区范围的部分客运大楼內的
地方。
议员可参阅于 1998 年2月19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档号:ESBCR 2/935/95(98)),以了解更多有
关的背景资料。
《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第301章)
《1998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废除)令》(第116号法律
公告)
此命令废除根据《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 第301
章)订立的《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令》( 经1997
年第217号法律公告所修订的1997年第16号法律公告)
及《1997年香港机场( 障碍管制 )(第 2号)令》(1997年
第218号法律公告)第4条。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2月19日发出的临
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L) 35/19/21(97)),
以了解更多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命令将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
起实施。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1998年更正错误令》(第117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由律政司司长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 98A 条订立,旨在更正某些较早时制定的成文法则
的文书错误。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98A(2)条,立法机
关只可将此命令作废,而且必须在该命令提交立法机
关会议席上省览后不少于27日內作废。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
《扣押入息令规则》(第118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立,指明根据《未成年
人监护条例》(第13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
16章)及《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第192章 )到期
应得而遭拖欠的赡养费的追讨程序。
第 3 至10条就扣押入息令的申请、发出、强制执行及
相关事宜订定条文,而该项命令是法院为扣押拖欠付
款的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而作出的。
第11条列出与此规则有关的罪行及罚则。
此规则的附表指明在与扣押入息令有关的法律程序中
须予送交存档或送达的文件的格式。
议员可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8年2月18日发出的临时
立法会参考文件( 档号:HAB II/4/7 XIII ),以了解更
多背景资料。
此规则与《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1997
年第69号)中的有关条文将同时实施。
《最高法院条例》(第4章)
《1998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规则》(第119号法律
公告)
为了凭藉《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1997年第49号)而
在香港实施《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此规例
修订《最高法院规则》( 第 4 章,附属法例),为以下
事项订定条文 ─
- 有关交还儿童的申请 ─
- 将申请送交存档的程序;
- 须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 临时指示的申请;
- 就关乎管养权爭议的法律程序所关涉的儿童受到
不当迁移或扣留而发出通知的程序;及
- 取得关于儿童管养的法院决定的认证文本的程序。
议员可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8年2月18日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W CR1/3281/86 Pt.14),以
了解更多背景资料。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出的宣布)
(第2号)公告1998年(修订)公告》(第120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订《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
出的宣布)(第2号)公告》(1997年第395号法律公告),
将"八达通"的非核心使用扩展至由任何运输服务经营
者(附表第1部所提述者除外)提供的乘客运载服务。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2月20日发出的临时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了解更多背景资料。
此公告将由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21号法律公告)
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藉此公告指定1998
年4月1日为该条例(第3条除外)开始实施的日期。
第 3 条设立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该条已由1996年2月
15日开始实施。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人体器官移植规例(1997年第551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22号法律公告)
卫生福利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4月1日为该规例为配合
其主体条例而开始实施的日期。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1997年第87号)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1997年第87号)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23号法律公告)
保安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2月20日为该条例第10条(向
香港提出的录取证供等的请求)及12条(向香港提出的
搜查和检取的请求)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其余大部分条文已开始实施。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1997年第93号)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1997年第93号)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24号法律公告)
卫生福利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4月1日为该条例部分条
文开始实施的日期,以及指定1998年7月1日为该条例
其余大部分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条例其余小部分尚未生效的条文包括第11条(印
刷刊物內的烟草广告)及第 12 条(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
证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第93、101-111号法律公告)
张炳鑫(第94-100、112-124号法律公告)
1998年2月23日
* 代表调高稅项的项目
# 代表调高收费的项目
@ 代表调高收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