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59号文件
档号:CB1/BC/5/97
1998年2月2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条例草案
2.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房屋条例》(第283章),藉以:
- 撤除房屋局局长可委任的上诉委员会成员数目的
限制;
- 更明确地订定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可规定租戶根
据其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与资产而缴付不同
租金;
- 赋权房屋署署长转授其评估现行巿值的职能;及
- 增加对提供虛假详情的处罚,违法者可被处相等
于因有关虛假详情而被少收的租金款额3倍的罚款。
背景向房屋委员会作出虛假申报
3. 根据《房屋条例》,申请租住公屋的家庭须作出法定
申报,证明符合申请资格;而住满10年的租住公屋家庭
亦须在第11年开始申报入息,以后每两年再申报一次。
家庭入息如超逾公屋轮候册入息限额两倍,便须缴交倍
半净租金加差饷;家庭入息如超逾公屋轮候册入息限额
3倍,便须缴交双倍净租金加差饷。由1997年4月1日起,
家庭入息及资产净值超逾指定限额,而又选择继续在公
屋居住的家庭,须缴交市值租金。
4. 为了加强阻遏有关人士就入息及资产作出虛假申报,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房屋条例》,规定可对违例者另外
加处罚款,最高可相等于少收租金款额的3倍。
居者有其屋计划和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单位市值
的评估
5. 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计划)及私人机构参建居屋
计划(私人参建计划)单位的人士可在10年转售限制期届
满,并在缴付补价后,在市面公开出售或出租其单位。
补价的金额相当于购楼时所得折扣化为现值款额,并按
照房屋署署长所评估的有关物业市值计算。
6. 鉴于预计评估补价的申请个案会有所增加,条例草案
亦作出规定,容许把评估补价工作外判予私营机构的合
资格产业测量师。
上诉委员会的成员
7. 《房屋条例》订明,房屋局局长须委任一位主席及11
名其他成员组成上诉委员会,负责聆讯反对终止公屋及
中转房屋租约的上诉。该条例又规定每次聆讯最少须有
3名成员出席。
8.为加强上诉委员会处理终止租约上诉个案的能力,条
例草案建议撤除房屋局局长可委任的上诉委员会成员数
目的限制。
法案委员会
9. 在1998年1月9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
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条例草案。陈婉娴议员获选为法
案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曾举行 3 次会议,其中两次与政
府当局进行磋商。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
附录。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10.法案委员会赞成撤除上诉委员会成员数目的限制,使
房屋局局长能够因应情况,酌情增加成员人数,以处理
日益增加的工作量。不过,部分议员对下列两项表示有
所保留:
- 条例草案建议有关人士如在申报入息及资产时明
知而提供虛假资料,一经被定罪,可加处数额最
高相等于少收租金3倍的额外罚款;及
- 有否需要在条例中订明赋权房屋署署长转授其评
估现行巿值的职能,因为政府部门外判各类工作
予私营顾问公司承办,已是相当普遍的做法。
对提供虛假详情加处刑罚
11.议员了解条例草案建议的用意,在于加强阻遏有关人
士向房委会作出虛假的申报。不过,部分议员并不信服
有需要对违例者另处相等于因有关虛假详情而被少收的
租金款额 3 倍的罚款。他们认为,沒有资料显示虛假申
报的个案数字有上升趋势。在1996年,被判有罪的个案
只有两宗。依他们之见,现行的罚则条文规定,有关人
士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陈述,一经被定罪,可处罚款
50,000元及监禁6个月,此等罚则已经足够。鉴于在过去
5年,经定罪的个案中罚款低于12,000元者占90%以上,
部分议员认为当局不宜另外加处罚款,而应向法院解释
滥用公屋资源的问题,以期说服法院根据现行的罚则条
文,向违例者判以较重的刑罚。与此同时,当局亦应就
此等罪行的刑事责任展开宣传,以加强阻吓作用。
12.政府当局认为,现有罚则不足以阻遏有关人士作出虛
假申报。尽管目前沒有资料显示此等罪行有增加的趋势
,但随著规定公屋富戶须缴交市值租金的政策在1997 年
4月1日起实施,作出虛假申报的住戶数目可能有所增加
。政府当局不想待出现问题后才采取行动。
13.政府当局解释,目前定罪个案的数字不高,未必能够
反映滥用公屋资源的实际情况,因为房屋署只能以抽查
的形式,查验住戶的申报。除此之外,进行调查及搜集
证据亦要花费极多时间。由于规定公屋富戶须缴交市值
租金的政策只实施了10个月,至今录得的定罪个案数字
并非可靠指标。因此,当局认为有必要仿照《稅务条例》
的类似规定,订出加处数额相等于少收租金 3 倍的罚款
,藉以反映有关罪行与滥用公屋资源二者的相互关系,
以便协助法官决定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才较为适当。
如不加入此罚则,便很可能使人产生错误印象,以为向
房委会作出虛假申报并非严重罪行,从而助长滥用公屋
资源之风。
14.为了加强阻吓作用,政府当局曾考虑把现有罚款提高
至第6级,或根据民事法追究虛假申报的个案,甚或直接
向违例者发出迁出通知。政府当局最终提出现时建议的
规定,因为罚款额会与少收的租金款额(即违例者藉提供
虛假资料而取得的利益金额)挂钩。政府当局认为建议的
修订可达致最佳的阻吓作用。
居者有其屋计划和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单位市值
的评估
15.议员同意赋权房屋署署长将其评估现行市值的职能转
授予其他人,以应付越来越多申请评估居屋计划和私人
参建计划单位补价的个案。议员亦察悉,在条例中订明
房屋署署长有权转授职能的原因,是为了节省逐一审核
经私营机构产业测量师完成的工作所耗用的员工资源。
政府当局表示,房屋署如把评估工作转授,便只须在补
价评估过程中担任监察的工作;尽管如此,房屋署署长
仍须承担最终责任。如对补价的评估有所爭议,有关人
士仍可要求土地审裁处作出仲裁。
结论
16.有关向房委会作出虛假申报的罪行,部分议员赞成政
府当局提出加处额外罚款的建议,但部分议员则认为,
鉴于沒有统计数字显示情况正在恶化,他们不信服当局
的说法,并且认为更具阻吓力的做法,是法院根据现行
条文判处违例者入狱,以及加强宣传此类罪行的刑事责
任。
17.关于条例草案建议赋权房屋署署长转授其评估现行市
值的职能,议员普遍对此并无异议,只有一名议员对有
否需要在条例中明确订明房屋署署长的转授权力有所保
留。
18.法案委员会一致赞成条例草案的其他建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9.由于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对修订建议持不同意见,法案
委员会不建议动议任何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然而,
个别议员现正考虑是否以个人身份提出修正案。
建议
20.法案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于1998年3月18日恢复二读
辩论。
征询意见
21.谨请议员支持上文第20段所载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25日
附录
临时立法会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委员名单
陈婉娴议员(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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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尔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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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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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天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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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锺泰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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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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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贝聿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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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逢国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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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鉴林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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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介南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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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检基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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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发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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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成利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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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铨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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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根培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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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兆棠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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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16位议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