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LS127号文件

1998年3月27日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54A条提出
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文康广播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4月7日的
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

2.《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54A条规定,临立会可
藉决议,订定将某一公职人员凭藉任何条例得以行使的
任何职能移转给另一公职人员。第54A条进一步规定,
为施行上的需要或便利,根据本条通过的决议可载有附
带、相应及补充条文,使该决议能切实施行。

3.由1998年4月9日起,文康广播局改组为资讯科技及广
播局。根据即将生效的1998年第192号法律公告,资讯
科技及广播局局长除保留广播事务的职能外,亦会接管
原来由经济局局长及库务局局长负责的电讯政策职务,
以及政府各决策局和部门內资讯科技应用事务方面的统
筹工作。鉴于此项拟议转变,亦需对《电话条例》(第
269章)及《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第430章的附属法例)
作出相应修订。

4.现时有关艺术、文化、体育、康乐及娛乐事务牌照的
政策事宜,将由文康广播局(改称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转交民政事务局负责。鉴于此项拟议转变,亦需相应修
订《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杂类牌照条例》
(第114章)、《书刊注册条例》(第142章)、《公众娛乐
场所条例》(第172章)、《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
、《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香港艺术发
展局条例》(第472章),以及《卫奕信勋爵文物信托条
例》(第425章)。顺带一提,文康广播局(改称为资讯科
技及广播局)根据《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的附
属法例)所负责的职能,将转交民政事务局和影视及娛
乐事务管理处负责。

5.政府当局曾于1998年2月11日临立会资讯政策事务委
员会和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以
及1998年2月27日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向议
员介绍上述改组建议。议员如欲了解背景资料,亦可参
阅文康广播局局长的演辞拟稿(夹附于有关的决议案文
本)及文康广播局于1998年3月18日发出的临立会参考资
料摘要(BCSB(CR) 1/1/128(98))。

6.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