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666号文件

档号:CB2/T/1

1997年11月28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选举临时立法会议员

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成员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议员考虑有关临时立法会议员出任香
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成员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背景

2.根据《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规程11,香
港中文大学校董会的成员应包括由立法局议员互选
产生的人士3名,任期为3年。然而,议员如在3年任
期內停止出任立法局议员,则该名议员须停止出任
大学校董。校董会每年举行4至5次会议。该条例规
程11第1及第8分段订明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的组成
方式、权力及职责。有关条文现转载于本文件的附
录,以便议员参阅。

提名及选举程序

3.现谨建议提名及选举程序应与提名及选举议员出
任账灾基金咨询委员会、保良局顾问局、东华三院
顾问局及香港大学校董会成员的程序相同。现载述
內务委员会先前通过的有关程序如下--

  1. 议员须在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进行提名
    及选;

  2. 议员应以口头方式提名,并获得最少一
    位议员和议,经获提名的议员表示接受
    提名后,此项提名才属有效;及

  3. 如有议员对某项提名提出异议,或获提
    名的议员人数超过所需任命的人数,则
    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

征求议员通过

4.谨请议员通过上文第3段所建议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5.议员如通过上述提名及选举程序,请于1997年12月
5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选举3位议员出任香港中
文大学校董会成员。


1997年11月26日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