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324/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5

1997年5月3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顾问报告



法案目的

本法案旨在 ─

  1. 对《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 443 章)(以
    下简称「主体条例」)作出适应1997年6月30日后
    情况的修改,使其得以继续适用;及

  2. 因应临时立法会 (以下简称「临立会」)及其支援
    架构的设立而作出过渡的安排。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行政长官办公室于1997年5月28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7年5月31日。

意见

4.临立会于1997年5月17日议决要求行政长官办公室提
交修订主体条例的法例,藉以为1997 年 6月30日后的
临立会及其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行政支援架
构提供法定基础。

5.本法案具有以下作用。根据主体条例设立的现有立
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委员会」)
在1997年6月30日后将继续运作并履行相同职能,但
其服务对象将会是作为过渡的临立会以及日后的立
法会。主体条例同时会有下列的修改 ─

  1. 所有对「立法局」的提述会代以「立法会」;

  2. 在临时立法会于 1997 年6月30日后的存续期內,
    行政管理委员会亦可名为「 临时立法会行政管
    理委员会」,而立法会秘书处则名为「临时立
    法会秘书处」;

  3.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会作出过渡性安排,除
    当然成员(即临时立法会主席、內务委员会主席
    及副主席)外,其他成员将由行政事宜工作小组
    全体现任成员担任,直至在一定的时间內被互
    选产生的成员取代为止;

  4. 经互选产生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由8名相
    应增加至10名;及

  5. 对若干现有的提述方式作出适应,例如:将「
    官方」改为「政府」、将「常规」改为「议事
    规则」等。
6. 本法案亦订定若干必不可少的过渡性条文,使由于
临时立法会须于1997年7日1日前运作而添置的所有资
产及负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设备、职员合约等),可由
行政管理委员会接收。

建议

7.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无将主体条例视为牴触《
基本法》,故此在1997年6月30日后可继续有效。本法
案建议作出的修改只涉及临立会的內部行政事宜。议
员已表示支持该等建议。

8. 本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并无问题。现建议议员支
持本法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