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67号文件
1998年1月2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2月1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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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1月21日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8年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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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
《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
(第603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包括中地方选区、功能界别
和、选举委员会选举)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 ( 在此规例
中,凡有关对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提述,包括对体育
、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提述)的选举的,订明
下述事项,作出规定 ─
- 提名所需签署人的数目和资格;
- 提名所需缴付的选举举按金款额;及
- 沒收选举按金的基准。
就地方选区选举而言
- 每份地方选区候选人名单提名所需的签署人数目
最少为100人,该等人士须是凡某份提名名单上
的获提名人就任何地方选区寻求提名的地方选
区的登记选民,该等获提名人的提名书所需的
签署人最少为 100 名已就该地方选区登记的选
民;
- 每份提名名单所需缴付的选举按金款额为50,000
元;及
- 凡某份提名名单上并无候选人就某地方选区当
选,而该名单所得总票数少于就该地方选区投
下的总有效票数的5%,有关选举按金将被沒
收。
就功能界别选举而言
- 下述各个功能界别选举提名所需的签署人数目为
如下
- 就巿政局功能界别或区域巿政局功能界别
而言,最少为5名人;及
- 就其他功能界别而言,最少为10名人,
而每名该等签署人须是是已在有关功能界别中登
记的选民;
- 提名每名候选人所需缴付的选举按金款额为25,000
元;及
- 凡在某功能界别中落选的任何候选人所得总票数
少于就该功能界别投下的总有效票数的5%,有关
选举按金将被沒收。
就选举委员会选举而言 --
- 提名所需的签署人数目最少为10名人,而每名签
署人须是是已就选举委员会登记的委员;
- 提名每名候选人所需缴付的选举按金款额为25,000
元;及
- 凡任何落选的选举委员会候选人所得总票数少于
就选举委员会投下的总有效票数的2.5%,有关选
举按金将被沒收。
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而言 --
- 提名所需的签署人数目最少为5名人,而每名签署
人须是是已在有关界别分组中登记的投票人;
- 提名每名候选人所需缴付的选举按金款额为5,000
元;及
- 凡任何落选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候选人所得总
票数少于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下的总有效票
数的2.5%,有关选举按金将被沒收。
此规例并亦订指明可退回按金的情况,以及并针对在候
选人去世或代候选人或代提名名单上的获提名人缴存按
金的人在缴存按金后去世的情况下,就该等按金的处置
作出规定。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7年12月18日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AB C1/30/11),了解有关的
背景资料。
《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
《1997年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的委员数目(选举委员
会)(立法会)令》(第604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明配予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在指定团体
之间的分配,而该等指定团体可按分别获配予它们的委
员数目而提名若干它们挑人选的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中
代表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员。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7年12月18日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AB1/30/4),了解有关的背
景资料。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88章)
《1997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令》(第605号法
律公告)
此命令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和
、选举委员会选举开支,以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选
举举开支订定限额。
就地方选区选举而言,一份提名名单上的所有候选人可
招致的选举开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选举开支)的最高
限额如下 --
- 就任何设有3个议席的地方选区而言,为
1,500,000元;
- 就任何设有4个议席的地方选区而言,为
2,000,000元;及
- 就任何设有5个议席的地方选区而言,为
2,500,000元。
就功能界别选举而言,的所有任何候选人可招致的选举
开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选举开支)的最高限额如下 --
- 就巿政局、区域巿政局、乡议局、渔农界、保险
界及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而言,为100,000元;及
- 就其他的余功能界别而言,为160,000元至480,000
元不等,视乎各个功能界别的登记选民人数而定
而定。
就选举委员会选举而言,所有任何候选人可招致的选举
开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选举开支)的最高限额为
160,000元。
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选举而言,此命令第2(3)条订
明适用于不同组别的界别分组的选举开支的最高限额。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7年12月18日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AB C 1/30/10),了解有关的
背景资料。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将详细研究第
603至605号法律公告。
《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
《1997年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
附表4)(第6号)令》(第616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命令附表1所指明的地方拨作巿政局辖区內的
公众游乐场地,并规定命令附表2所指明的地方停止用
作公众游乐场地。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出的宣布)
(第3号)公告》(第61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由地下铁路公司发行的通用储值车票 ("地
下铁路储值车票")不属《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就"多
用途储值卡"的定义而言的储值卡。否则该等车票属"多
用途储值卡",因为它们可用作支付九广铁路公司列车及
接驳巴士的车费,以及在地下铁路公司及九广铁路公司
站內作其他非常有限的使用。
《1997年银行业(修订)条例》(1997年第4号)已由1997年5
月15日起实施,旨在就规管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法律架
构作出规定。根据该修订条例,除获批准的认可机构外
,任何人不得发行多用途储值卡或促进该卡的发行。此
公告的作用是豁免地下铁路公司储值车票遵守核准规定
,豁免期直至1998年6月26日。
金融管理专员曾于1997年5月23日刊登一份类似公告
(1997年第 280 号法律公告),豁免地下铁路公司储值
车票遵守核准规定,豁免期直至1997年12月26日。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7年12月18日发出的临立会
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注明档号),以了解有关背景资料。
此公告已于1997年12月27日起实施。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1997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1997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1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月1日为《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1997年332号法律公告)(第VII部除外,该部载有向雇
主及处所的占用人就在其控制的工作地点所进行的体
力处理操作施加规定的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1997年
(生效日期)(第5号)公告》(第61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2月22日为《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
例》(1996年第54号)某些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
文关乎与建筑地盘安全有关的监工计划书制度。该修
订条例余下的条文关乎监工计划书制度中与专门承建
商及其注册有关的事宜,预期会在1998年4月开始实施。
议员或已知悉,《监工计划书的技术备忘录(1997年8月
29日宪报第5号特别副刊) 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于
1997年12月19日宪报第5号特别副刊刊登)指定1997年12
月22日为该技术备忘录开始实施的日期。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1997年第
514号法律公告)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1997年第514
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20号法律公
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2月22日为《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
订)(第4号)规例》(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某些条文开
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关乎一般承建商的注册及监
工计划书制度。该修订条例余下的条文关乎专门承建
商的注册制度,预期会在1998年4月开始实施。
《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规例》(1997年第515
号法律公告)
《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规例(1997年第515
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21号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2月22日为《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
程)(修订)规例》(1997年第515号法律公告)某些条文开
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关乎监工计划书制度。该修
订条例余下的条文关乎拆卸计划,预期会在1998年1月
开始实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