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71号文件

1998年1月2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2月2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日期
1998年1月7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8年1月21日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8年2月11日)


《航空保安条例》(第494章)
《航空保安规例》(第622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的目的,是在航空保安监督根据《航空保安条例》

(第494章)第35条所赋予的权力而设立的禁区的图则将某
范围识别为机场禁区或租戶禁区的情况下,为个人及车
辆制定发出通行证制度,以进入该机场禁区或租戶禁区。

此规例亦制定一系列罪行,包括在无有效通行证的情况
下进入或留在禁区內、在无有效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将
车辆驶入机场禁区或在机场禁区內行驶或在机场禁区內
使用车辆,及以此规例所准许者以外的任何方法进入或
企图进入禁区。犯有此规例订的罪行,最高可处第2至5
级罚款及/或监禁3个月至2年不等。

此规例是以《香港机场(禁区)规例》(第292章,附属法
例)为蓝本,该规例现时适用于启德机场。此规例将由
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日期起实施。

据保安局于1997年12月所发出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SBCR 1/1476/96)第9段所述,此规例已交予机场管理
局、航空公司和机场租戶等传阅。有关人士普遍对规例
表示支持。

《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

《1997年医院管理局条例(修订附表1)令》(第623号
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附表1,在医
院管理局所管理及掌管的医院名单中加入北区医院。

《死因裁判官条例》

《1997年验尸地方(修订)(第3号)令》(第624号法律公
告)


此命令将北区医院殓房加入《验尸地方令》(第14章,
附属法例)附表內作为验尸地方。

《监狱条例》(第234章)

《1997年监狱(修订)(第3号)令》(第62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芝麻湾戒毒所辟作监狱,由1998年1月2日起生
效。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
表4)(第7号)令》(第626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5处地方(即白田坝花园、荃湾公园、颂雅路儿
童游乐场、碧屋花园及锦石新村花园 ) 拨作区域市政局
辖区內的公众游乐场地,并将"白石台公园"的名称改为
"白石台花园"。

此命令的作用,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 132章)
将会适用于该等地方。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7年认许及注册(修订)规则》(第627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因应《法律进修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的废
除及《专业进修规则》(1997年第628号法律公告)的实施
而修订《认许及注册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附表中
的表格2及4。

此规则将由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专业进修规则》(第628号法律公告)


本规则由1998年1月1日起废除和代替《法律进修规则》
(第159章,附属法例),并推行一项强制性的专业进修计
划。该进修计划将会适用于所有实习律师以及将会逐步
适用于所有律师,并可使他们藉参与一系列內容广泛的
活动而得以符合有关的规定。

由 1998年1月1日起,所有于 1993年12月31日后获认许并
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须参与专业进修,而此项
规定将由2003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的律师。不过,如律师或实习律师并无在香港执业或受
雇,则会暂停对该等律师施行此规则。

《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
《1997年性别歧视(调查及调解)(修订)规则》(第629
号法律公告)

《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

《1997年残疾歧视(调查及调解)(修订)规则》(第630
号法律公告)


第629号法律公告及第630号法律公告修订《性别歧视(调
查及调解)规则》(1996年第473号法律公告)及《残疾歧视
(调查及调解)规则》(1996年第475号法律公告)第3(2)条,
以指明为使能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及《残疾
歧视条例》(第487章)代表一名申诉委托托人或代表多于
一名申诉委托托人提出代表申诉而须分别符合的条件。

新增的条文的效力是,代表申诉只可在得到申诉委托托
人同意下提出。然而,如多于一位申诉委托托人,必须
先符合以下额外条件,才能提出代表申诉:

  1. 各申诉委托托人的申诉是针对同一人的;

  2. 如所有申诉均是关乎同一、相类似或有关情况的
    ,或均是在同一、相类似或有关情况下产生的;


  3. 如所有申诉均引起某个实质共通的法律爭议或事
    实爭议。
两条规则均由1998年3月6日起实施。

法律事务部就有关此两条规则的中文本的事宜,已向平
等机会委员会提出一些疑问。本部在有需要时将会进一
步提交报告。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1997年宣布更改名称(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公告》
(第631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由1998年1月1日起,将"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
"的名称将改为"环境咨询委员会",并相应地修订在某些
成文法则及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已订立的任何文书或合
约或已展开的法律程序中,对该名称的提述。此公告由
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1997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第2号)令》

《1997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第2号)令(1997
年第529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32
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当局指定1997年12月29日为《1997年进出口
(一般)规例(修订附表)(第2号)令》(1997 年第529号法律
公告)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命令修订《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
附表1及2,以禁止在沒有领有根据《进出口条例》(第
60章)第3条所发出的适当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或出口
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1997年第607号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33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当局指定1997年12月24日为《长期监禁刑罚
覆核规例》(1997年第607号法律公告)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规例处理为使《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1997 年第
86号)能够实施而需要的事宜。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临时立法会决议》(1997年第610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634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当局指定1998年1月1日为临时立法会于1997
年12月17日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 29(1) 条提
出和通过的《临时立法会决议》(1997年第610号法律公
告)开始实施的日期。

此该决议特别就以下多项事宜作出规定,其中包括:

  1. 删除取消基本工程储备基金中有关前香港政府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须分摊地价收入
    的安排,因为随著自特区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成
    立后,该等安排已不再适用;及

  2. 将土地交易的收入转入拨归基本工程储备基金,
    以确保基本工程储备该基金将有经常性定期收入
    以,来支付基本工程计划的费用。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