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795号文件
档号:CB2/BC/4/97
1998年1月2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报告《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背景
2.前立法局于1997年6月26日通过、并于1997年6月30日
获得制定的《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旨在对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补偿计划")作
以下修订:
- 把听力损失程度的最低标准由50分贝调低至40分
贝,藉以放宽有关失聪程度的索偿规定;及
- 调高参照噪音所致失聪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而订
定的百分比。
条例草案
3.该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
章),藉以:
- 实施多项改善措施。该等措施为当局对于1997年
6月30日经《修订条例》修订的《职业性失聪(补
偿 ) 条例》进行检讨后,认为应予实行的改善措
施;及
- 废除《修订条例》所订立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程
度,并以另一个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予以取
代,藉以还原原有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及因
应最低失聪程度的调低而相应提高永久丧失工作
能力的百分比。
法案委员会
4. 议员在1997年10月17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同意
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该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于1997
年10月24日举行首次会议,并选出邓兆棠议员担任主席
。法案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载于
附录I。
5.法案委员会曾举行3次会议,其中两次是与政府当局举
行。法案委员会在第2次会议席上,曾与香港卫聪联会
的代表会面,并曾考虑所接获的3份意见书內载述的各
点意见。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6.法案委员会的主要商议详情载于下文各段。
采纳该条例草案提出的改善措施
7. 议员曾要求当局解释因何未把检讨《职业性失聪(补
偿)条例》(第469章)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提出的某些
建议纳入该条例草案。当局解释,当工作小组为补偿计
划拟订一系列建议的改善措施时,曾分别讨论各个项目
,但并无评估其财政影响。工作小组在最后一次会议上
察悉,若同时全面推行所有拟议改善措施,将使职业性
失聪补偿管理局("管理局")受到重大的财政影响。工作小
组的大部分成员认为,订定推行各项改善措施的缓急次
序属可接受的做法,这样可使部分项目于日后资源许可
时才推行。当局根据工作小组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并经
咨询管理局后,决定优先推行旨在扩大补偿计划的保障
范围和精简该计划的运作的各项建议。
8. 议员认为,虽然当局已为推行该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
改善措施订定缓急次序,但亦应为推行其余的措施订出
时间表。当局的回应是,当该条例草案提出的各项改善
措施落实两年后,当局会再次检讨补偿计划,届时会重
新考虑该等建议。
条例草案对补偿额的影响
9. 与《修订条例》比较,根据该条例草案提出申索而成
功获得补偿的个案,每宗所得的补偿额平均减少约30,00
0至40,000元,议员对此表示关注。当局解释,该条例草
案所提出的各项改善措施 ( 包括在目前根据补偿计划可
获得补偿的17种指定高噪音工作之外,再加上另外 8 种
高噪音工作),主要目的是扩大补偿计划的保障范围,从
而令更多罹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符合资格获得补偿。
补偿计划的经费来源
10. 该条例草案第1(3)、21及22条订明把雇员赔偿保险费
的征款率调升0.8个百分点,即由现时的1.5%增至2.3%,
使管理局有能力支付应付的补偿金和推行各项改善措施
。议员察悉,补偿计划是一项以全港雇主集体负责制的
原则设立的法定计划,其经费来自向雇员赔偿保险费收
取的征款。部分议员认为,要求所有雇主支付补偿计划
所需的经费,是不公平的做法。当局指出,由于高噪音
工作可能存在于不同行业,若为了征款的目的而界定某
行业为高噪音行业,实非易事。此外,倘要特别指出某
些机构导致其雇员罹患职业性失聪,因而向其征款,此
举同样会有困难。倘若雇主就某个行业或机构是否产生
高噪音提出爭议,将会令征款工作遇到困难。因此,当
局认为,在此情况下,向所有雇主征款是较简单而又更
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根据此项安排,高噪音行业的雇主
一般而言须缴付较高的征款额,因为该等行业大多涉及
危险程度较高的工序,雇主因而须缴付较高的雇员补偿
保险费。
有关保护听觉的法例
11. 议员曾要求当局提供更多资料(包括有关法例),介绍
听觉保护计划,以及推行该计划后,罹患职业性失聪的
雇员预计会减少人数。他们察悉,根据将于1998-99立法
年度提交的拟议 《工厂及工业经营(医学检查)规例》,
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在入职前及在职期间,须定期接受
指定的医疗检查。此项规定适用于在过量噪音环境中工
作的工人,他们必须接受的指定医疗检查包括耳镜检查
和听力测验。雇主须委派医生进行该等医疗检查。该项
规例连同《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 规例》将为劳工
处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可有效推行听觉保护计划。该
计划是劳工处未来数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该项计划将包
括噪音测量、透过噪音管制或行政管制、减低工人接触
噪音的机会、向工人提供合适的听觉保护器、对工人进
行培训和教育,令工人加深认识保护听觉的重要性。当
局预期,在推行上述计划后,罹患职业性失聪的雇员的
数目将会减少。鉴于符合资格的申索人数目预料会有所
减少,议员敦促当局根据实际工作经验,重新估计补偿
计划的财政影响。
在高噪音行业的服务年资须最少达10年的规定
12. 工作小组建议,把从事4项极高噪音工作(即每日须承
受超过100分贝或最高达140分贝或以上的噪音水平)的雇
员符合资格提出申索所需的服务年资,由10年放宽至5年
,议员询问当局因何不把该项建议纳入该条例草案,并
要求当局考虑作出修订,放宽该项对服务年资的规定。
当局经检讨后告知议员,基于以下理由,认为现时不宜
采纳该项建议:
- 有必要保留以较长的服务年资来界定申领补偿资
格的就业规定,以证明申索人的听力损失是由所
从事的工作引致,因此可以申索补偿;因为其他
因素,例如年老和患病,亦可能导致听力损失;
- 当局需要更多时间搜集更多资料,藉以了解从事
该 4 项极高噪音工作的工人的听力损失情况及他
们承受高噪音的时间,以便在下次检讨补偿计划
时,就应否采纳该项建议作出实际评估;
- 由于该项建议会使从事该 4 项极高噪音工作的合
资格申索人可以提早申请补偿,而不是让更多申
索人能够符合申请资格,因此,推行该项建议的
优先次序,应低于那些旨在扩大补偿计划的保障
范围的建议;及
- 当局估计,即使把征款率调高0.8个百分点,实施
该项建议所引致的额外补偿责任,将导致管理局
的资金在第4年年底时耗尽。
13.有数位议员认为,在本港倘要核实雇员长达10年的受
雇纪录,一般而言是颇为困难的,且往往需要很长的处
理时间。因此,订定最低限度的服务年资的规定,对于
那些听觉受到一定程度损害、但在有关的高噪音行业受
雇不足10年的申索人并不公平。部分受害者可能难以出
示证据,证明其以往的就业纪录,另一些则可能并未在
有关行业服务满10年。议员亦察悉,其他职业病(例如中
铅毒)的形成亦是日积月累的结果,但当局只是根据临床
评估的结果,审核罹患该等职业病的申索人提出的索偿
申请,并无规定他们须有10年的服务年资。此外,议员
察悉,当局并无提供统计数字,支持其在上文第12(d)段
所述的预测。由于预期申索人的数目日后会减少,法案
委员会大部分议员支持对该条例草案作出修订,藉以放
宽就该4项极高噪音工作订定的服务年资规定。
用以计算补偿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14.议员察悉,根据该条例草案,因长期受雇于高噪音行
业而导致完全失聪的人士,用来计算补偿的永久丧失工
作能力的百分比订为60%,但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
202 章),因与工作有关的意外而导致完全失聪的人士的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百分比则为100%。议员质疑两者因何
有如此显著的差别,当局在回应时指出,罹患职业性失
聪的人士,其病症通常是经过长时间形成,这与因工作
有关的意外而导致完全失聪的情况有别,其影响不如工
作意外般剧烈及造成重大创伤。若与完全失明或严重肺
尘埃沉著病患者比较,因噪音引致失聪的人士有较大机
会可以继续工作,亦未必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当局亦
告知法案委员会,工作小组是基于这个原因,认为《雇
员补偿条例》与《职业性失聪 (补偿) 条例》现时对完全
失聪而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所订定的最高百分比有所
差异,属可以接受。当局亦指出,本港把失聪引致的永
久丧失工作能力的最高百分比订为60%,大致上是等同
新加坡、澳洲和美国就完全失聪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的所订定的百分比(介乎35%至75%不等)。
15.法案委员会亦曾要求当局考虑作出修订,把参照听力
损失所致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最高百分比,由目前的
60%提高至100%。当局在研究该项建议后告知议员,若
实施该项建议,每宗申索个案的平均赔偿额将会增加约
60%,而补偿计划每年所支付的补偿额预计会因而增加
3,500万元。因此,即使把征款率调高0.8个百分点,一旦
实施该项建议,补偿基金的款项将在首年年底便会耗尽
。鉴于当局提出的理据,议员接受当局不采纳该项建议
的决定。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6.由法案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提出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载于附录II。政府当局将会就条
例草案第1,21 及 22条提出若干项技术性修订,其大意
是新订的征款率及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因而分配作
此用途的资源净额,将于1998年4月1日起生效。该等拟
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载于附录III。
建议
17.法案委员会建议恢复二读辩论该条例草案。
征询意见
18.谨请议员支持
- 载于上文第17段该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及
-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提
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29日
附录I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Bills Committee on Occupational Deafness
(Compensation) (Amendment) (No.2) Bill 1997
委员名单
Membership List
邓兆棠议员(主席) | Dr Hon TANG Siu-tong, JP (Chairman)
|
王绍尔议员 | Hon WONG Siu-yee
|
田北俊议员 | 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
何世柱议员 | Hon HO Sai-chu, JP
|
李启明议员 | Hon LEE Kai-ming
|
夏佳理议员 | Hon Ronald ARCULLI, JP
|
梁智鸿议员 | Dr Hon LEONG Che-hung, JP
|
梁刘柔芬议员 | Hon Mrs Sophie LEUNG LAU Yau-fun, JP
|
陈荣灿议员 | Hon CHAN Wing-chan
|
陈鉴林议员 | Hon CHAN Kam-lam
|
(共有: 十位委员)
(Total: 10 members)
临立会秘书处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24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