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及通则条例



决议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

议决就1997年12月1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1.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
    物费用)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
    569号法律公告);

  2. 《1997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照)(表格及费
    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0号
    法律公告);

  3. 《199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修订)规
    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1号法律公告);

  4.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订)规例》(即刊登
    于宪报的1997年第572号法律公告);

  5. 《1997年职业介绍所(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7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6.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7号法律公告);

  7.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8号法律公告);

  8.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
    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9号法律公
    告);

  9. 《1997年保护臭氧层(费用)(修订)规例》(即刊
    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0号法律公告);

  10.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订)规例》(即刊登
    于宪报的1997年第581号法律公告);

  11.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

  12.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3号法律公告);

  13. 《1997年海上倾倒物料(费用)(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4号法律公告);及

  14. 《1997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10)令》(即刊
    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5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
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1月
14日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