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7号文件

1997年10月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省览日期:
1997年9月27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7年10月22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7年10月29日)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第441号
法律公告)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规定,建筑
事务监督须备存一份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和一份专门承
建商名册。因应该项修订,此规例现订明一般建筑承建
商及专门承建商办理注册的收费,以及检查和测试他们
承建的排水工程的收费。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7 年 9月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PELB(L) 30/30/31 IV ),以了
解有关的背景资料。据该资料摘要所载,当局已咨询香
港建造商会有限公司及香港机电工程承建商协会,并无
接获反对意见。

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以及检查和测试排水工程有关的费
用,将由1997 年10月开始实施。至于专门承建商注册的
费用,则将由1998年3月开始生效。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例》(第442号
法律公告)


此规例调整由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为已完成的建
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进行额外检查的收费,由现行的2,120
元增至2,420元。此外,亦调高发出任何图则的经核证副
本、印刷本或摘录或任何图则的微缩影片或其他纪录的
经核证副本、印刷本或摘录的收费,由现行的320元增至
350元。政府当局建议新收费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7年9月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L) 30/30/31 IV),以了解有
关的详情。

*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1997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 规例》(第443号
法律公告)


此规例调整与贮油装置牌照的批出或续期有关的收费,
由现行的 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为7%。上次调整
该项收费是在1996 年6月。当局已就收费建议征询常务
咨询委员会(贮油设备)的意见,该委员会并无提出反对
。新收费将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
附表4)(第4号)令》
(第444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鸭脷洲公园及乐群街公园拨作公众游乐场地,
亦规定市政局大厦休憩花园不再用作公众游乐场地。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文娛中心)(修订附表13) 令》
(第44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附属于香港文化中心的梳士巴利花园拨作市政
局辖区內一所文娛中心的一部分,并对《公众卫生及市
政条例》(第132章)附表13作出相应修订。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9月25日

* 代表调高收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