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8号文件

1997年10月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9月26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省览日期:
1997年9月27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7年10月22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7年10月29日)
《1997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1997年第38号)
《1997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1997年第38号)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44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9月30日为该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
期。

该修订条例于1997年5月制定,主要目的是:

  1. 使互助幼儿小组以非特定形式、非常设及非牟利
    性质营办的幼儿中心,获得豁免注册;

  2. 禁止不合适的人担任幼儿托管人。
《1997年幼儿中心(修订)规例》(1997年第272号法律
公告)
《1997年幼儿中心(修订)规例(1997年第272号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4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9月30日为该修订规例(于1997年5月订
立及在宪报刊登)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规例主要的目的,是就根据前项所述的《1997年
幼儿中心(修订)条例》而获豁免注册的互助幼儿中心,
订定须予遵守的规定。

《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
(1997年第80号)

《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
(1997年第80号)1997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第44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0月1日为该主体条例第17条开始实
施的日期。

该主体条例于1997年6月制定,而第17条的作用,是将
订立规例的权力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转由卫生福
利局局长行使。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1997年第87号)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1997年第87号)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44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9月26日为该主体条例(若干条文除外)
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主体条例于1997年6月制定,就香港与其他地区在刑
事事宜上的相互法律协助订定条文。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