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9号文件

1997年10月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提出的决议案

  2. 根据《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第15(2)
    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财经事务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他将于1997年10月15
日分别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及《注册受托
人法团条例》(第306章)第15(2)条提出两项决议案。该两
项决议案旨在要求临时立法会批准:

  1. 1997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第2号)令;

  2. 1997年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修订附表2)令。

    1997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第2号)令
2. 此命令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3)条制定。该
项条文规定,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经临时立法会批准,可
藉命令指示就根据《公司条例》进行的程序而须予缴付
的费用。

3. 此命令对《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令》(第32章附属法例)
附表3,A表作出修订,提高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的 3
项费用。该等费用与查阅及复印根据《公司条例》交予
该处处长的清盘人陈述书有关。该等费用上次曾于1996
年3月调整。政府当局表示,该等费用的平均增幅为9%
,按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计算,该增幅与通胀所
引致的成本增幅相符。

1997年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修订附表2)令



4. 此命令与调高就受托人法团文件的查阅、发给证书及
注册而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的费用有关。政府当局
表示,调高收费的原因是通胀导致成本上升。

5. 倘上述两项决议案获得通过,新收费将于1997 年12 月
1日起生效。该两项命令及决议案拟本在法律及草拟方面
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