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53号文件

1997年12月5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35及36条
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经济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7年12月17日
提出一项议案,要求临时立法会批准机场管理局制
订的《机场管理局附例》

(以下简称*该附例 " )。

2.《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以下简称 " 该条例 " )
第35条规定机场管理局(以下简称 " 机管局 " )可订立
附例,以规管新机场的使用及营运,以及任何人士
身处机场不同部分时的行为。该条例第36条进一步
规定机管局可藉附例管制或以其他方式规管在新机
场指明部分的车辆,其使用及车辆交通。

3.该附例根据该条例第35及36条订立,其中包括就下
列事宜作出的规定:

  1. 该附例适用于附例适用区,包括所有限
    制区、机场內所有不在限制区內或不在
    任何道路或路段的部分,以及所有指定
    道路,但地下铁路区除外;

  2. 对进入附例适用区不同部分的规管;

  3. 管制及规管附例适用区內人士的行为,
    以防止任何人士损坏机场设施、对机场
    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扰、进行未获授权的
    业务等,以免损害机场的安全及有效率
    运作;

  4. 处理飞机移动区內的飞穖;

  5. 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不适用的
    限制区內使用及驾驶车辆;

  6. 规管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
    附属法例适用的限制区外指定道路的车
    辆交通;

  7. 有关失物及其处置的安排;

  8. 机管局委任获授权人执行该条例及该附
    例的条文的权力,以及该等获授权人的
    权力;及

  9. 违反该附例的罪行的罚则,包括第1级
    罚款(2,000元)至第5级罚款(5万元),及
    /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

4.该附例大部分条文均以适用于启德机场的现行《
香港机场(规例)条例》(第292章)及其附属法例、《
地下铁路公司附例》(第270章附属法例)以及《九广
铁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属法例)为范本。在1997
年12月1日举行的临立会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政府当局答应编制表格,列出该附例与上述现行法
例的分别,以及拟备该附例的注释本,显示该附例
中哪些条文属增订条文及哪些条文以现行法例为范
本。

5.根据经济局于1997年11月25日发出的临立会参考资
料摘要(档号:ESBCR 10/935/96),当局并无就该附
例进行公众咨询。然而,政府当局曾于1997年12月1
日向经济事务委员会委员作简报。

6.该附例将于经济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
实施。根据经济局局长将于1997年12月17日动议该
项议案时发表的演辞,由于该附例必须在新机场启
用前制定,以及当局需要根据该附例行事,使订于
1998年1月进行的机场运作试验能够安全及有秩序地
进行,政府当局拟于1998年年初实施该附例。

6.本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有关该附例若干技术
方面的事项,倘有需要,将会发出进一步报告。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