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56号文件
1997年12月5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第31条
提出的两项议案及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
(第270章)第25条提出的一项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在1997年12月17日
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分别动议3项议案,请求临时立
法会批准下列附例:
- 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第
31条订立的《1997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
附例》;
- 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第
31条订立的《1997年西北铁路(修订)附例
》;及
- 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
25条订立的《1997年地下铁路(修订)附例
》。
2.根据各有关条例,上述修订附例均须由立法机关
批准。
3.该等修订的主要作用,是修改主体附例中各项与
票务有关的定义及条文,使其适用于或将其效力延
伸至可用作车票的聪明卡,目的是利便八达通的使
用。八达通已由1997年9月起用于本港各个公共铁路
系统。有关修订基本上属于技术性的修订。
4.各项修订附例亦包含若干较次要的杂项修订,其
中较值得注意的是对《地下铁路附例》的一项修订
。该项修订授予地下铁路公司人员一项新权力,使
其可要求任何涉嫌触犯附例所订罪行的人提供姓名
、地址及电话号码。其他两条铁路的有关附例已订
有类似的权力。
5.为确保该3项议案沒有问题,本部现正就各附例某
些一般、特定及相关的事项,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澄
清,其中包括:
- 八达通于1997年9月推出,但当局在数月
后才对有关附例作出修订,两者在时间
上的差距会否产生任何问题;
- 批准附例的决议案拟本与修订附例双语
文本的草拟问题;及
- 《1997年地下铁路(修订)附例》的中文
本有否依法妥为制订。
本部向当局提出多项问题的信件随附于后。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12月2日
LS 56(01)
(译文)
传真文件(2877 0762)
香港中区
中区政府合署东座2楼
运输局
运输局局长
(经办人:锺沛康先生)
局长先生:
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及《地下铁路公司条例》
提出的议案
谨悉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7年12月17日临
时立法会会议上动议3项议案,请求临时立法会分
别批准《1997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附例》、《1997
年西北铁路(修订)附例》及《1997年地下铁路(修订)
附例》。
3项决议案的拟本均未见有载明有关附例的订立日
期,尽管从随附的附例已可清楚得知有关附例于何
时订立。请阁下务须提交一整套载有日期的决议案
拟本,以取代原有拟本。
局长的致辞拟稿述明,修订附例是为各条铁路使用
聪明卡作为缴付车费的一种方式而作出规定,而聪
明卡已由1997年9月1日起在这些铁路使用。虽然两
间铁路公司已在接近1997年7月底至8月初订立有关
附例,但由于须待临时立法会通过,这些附例仍未
生效。換言之,推出聪明卡计划并未在时间上配合
更新有关附例的工作。这会否影响该计划的推行,
尤其是乘客的利益?
在此亦请阁下澄清各条附例中某些具体问题--
- 《九广铁路公司(修订)附例》
- 在英文本标题对下位置括号內的一句中
,*legislative*一字的首个字母应为大楷
*L*;
- 在英文本第1(c)条所述*first class ticket*
(*头等车票*)的新定义中,*fare ticket*
一词在中文本中只译作*车票*;
- 在中文本所载*车票*一词的定义中,*
或属单程车程*一语似乎是不必要的;
- 《西北铁路(修订)附例》
- 经修订的主体附例第6条,英文
本开首的表达方式应读作*unless
having first paid.....and unless
obtaining.....*,还是*unless
having first paid.....and unless
having obtained.....*;
- 为何所加的新规定是在主体附例
第8(2)条*的车票,*之后,令该
条有别于《九广铁路公司附例》
新订第7(1)(d)条內相应规定的表
述方式,因而效力各异;
- 《地下铁路(修订)附例》
- 批准附例的决议案拟本所引述
的条文依据,应否由有关条例
第25条改为第25(2)条,以求更
为精确,并与其他两项决议案
的拟本一致;
- 有否需要如其他两条修订附例
的做法,修订*车票*一词的定
义,表明当中包括*聪明卡*;
- 在作出各项修订后,主体附例
第17(1)条与相应的《西北铁路
附例》第7(1)条,对聪明卡的
拥有权会否造成任何问题;
- 修订附例的中文本可能尚未制
订妥当,因为从所提供的副本
看来,该文本并未盖有地下铁
路公司的公印,且未经正式签
署;
- 有关致辞拟稿第4段给人的印象
是,今次修订工作纯粹旨在更
新主体附例,就聪明卡的使用
作出规定。然而,修订附例一
项更实质的修订,是授予有关
人员一项新权力,使其可要求
涉嫌触犯主体附例的人提供个
人资料,以及订定相应的制裁
措施;
- 当局未有藉此机会依照由1994年
起采取的做法,以罚款级别表明
有关的罚款额,或把罚款额修改
为罚款级别,其他两套修订附例
亦是如此。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副本致: 助理秘书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