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57号文件
1997年12月5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
第7A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政务司司长将依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
(下称*该条例*)第7A条动议议案,征求临时立法会
同意行政长官依据该条例第9条委任李启新勋爵及
贺辅明勋爵为香港终审法院法官。
2.根据该条例第7A条的规定,行政长官须就依据该
条例第9条委任的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的委任征
得临时立法会同意。
3.本部在拟备此报告时,并未接获议案所载两名人
士的资料。
4.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