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59号文件
1997年12月5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
(第1115章)第23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工商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12月17日
的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
2.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下称*该局*)是根据《香港
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第1115章)在1966年设立,
为本港出口商提供保险保障,承保他们因一些商
业及政治事件而导致的无力付款风险,而该类风
险通常是商业承保人不会承保的。政府为该局所
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提供保证,该法律责任的最
高限额自1991年以来一直保持在目前的75亿元水
平。此最高限额若要作出任何修订,必须由临时
立法会(临立会)藉决议(此条例第23条)予以确定。
3.截至1997年10月31日,该局的或有法律责任款额
为73.03亿元。因此,该局建议将或有法律责任的最
高限额提高至100亿元;此项建议已获该局的法定咨
询委员会支持。
4.政府当局认为,倘或有法律责任的限额不获提高
,会令该局无法应付正常的业务扩展,并会遏抑货
品和服务的出口。政府当局并强调,或有法律责任
的最高限额只是一项在理论层面上的设定数值。这
数额不大可能在同一时间被全数动用。
5.上述议案旨在要求临立会批准把或有法律责任的
最高限额由75亿元提高至100亿元。
6.决议案拟本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