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61号文件

1997年12月5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条
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经济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7年12月17日
动议上述决议案,要求临时立法会批准由药剂业及
毒药管理局订立的《1997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
号)规例》(以下简称*该规例*)。

2.该规例旨在以*注册兽医*取代《药剂业及毒药规
例》(第138章,附属法例)所提述的*合资格兽医*,
以配合根据《兽医注册条例》(1997年第96号)(以下
简称*该注册条例*)确立的兽医注册制度。

3.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以下简称*
该条例*),*合资格兽医*的定义指英国皇家兽医学
院成员,或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兽医训
练机构或主考当局所颁发的文凭或证书的持有人。
根据该注册条例,注册为兽医的资格标准须由兽医
管理局厘定。该注册条例亦规定对该条例作出相应
修订,类似该规例所建议的修订。

4.该规例会由注册条例第16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起生
效。第16条规定任何并未根据注册条例注册及并非
持有现时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人士,不得作兽医外
科学执业或提供兽医服务。政府当局预计第16条可
于1998年年初设立注册制度时开始生效。对该条例
作出的相应修订亦会在同日生效。

5.就法律观点而言,该决议案并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