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29号文件

档 号: CB2/SS/8/97

1998年3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
发出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
(第81章)发出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附属法例

2.政府当局于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登该9项有关公众
货物装卸区的命令,并于1998年2月11日举行的临时立
法会会议席上提交该等命令。该9项命令如下:

  1.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令》(第54号
    法律公告)

  2.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2号)令》
    (第55号法律公告)

  3.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3号)令》
    (第56号法律公告)

  4.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4号)令》
    (第57号法律公告)

  5.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5号)令》
    (第58号法律公告)

  6.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6号)令》
    (第59号法律公告)

  7.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7号)令》
    (第60号法律公告)

  8.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8号)令》
    (第61号法律公告)

  9.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9号)令》
    (第62号法律公告)

小组委员会

3.內务委员会于1998年2月13日的会议席上同意成立小
组委员会,研究载列于上文第2段的9项命令。

4.在主席小组委员会由叶国谦议员的领导担任主席下,
小组委员会曾与政府当局举行进行1一次会议商。小组
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载列于附录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公众货物装卸区的管理改革


5.政府当局概略述导致其制定发出该9项命令的背景。
根据核数署署长的建议,以及经咨询前立法局经济事
务委员会及业內的经营商,海事处已就公众货物装卸
区进行第一阶段的管理改革。有关改革包括将公众货
物装卸区的停泊位先以局限性招标分配予现有的经营
商,然后将余下的停泊位以公开招标方式分配予所有
感有兴趣的人士。局限性招标已于1997年8月1日结束
。大部分现有的经营商就停泊区內80%的停泊位提交
标书。余下的停泊位亦已于1997年11月以公开招标方
式加以作出分配。公众货物装卸区的所有停泊位已根
据租约租予中标者 ( 荃湾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停泊位除
外),租约由1998年2月1日开始生效,为期3年。中标
者只需每月缴交招标时出价的租金,便有权使用停泊
位 3 年。此项新安排令将会给予经营商肯定能使用及
更有效地控制其停泊位更多保证,以及使经营商对其
停泊位有更好的管理。在此之以前,停泊位以先到先
得的方式分配,按日是在缴付以日计的费用后,以先
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种方式做法造成带来很多管理
上的问题。新的安排会以试验性质实行施,并会在于
3年后作出检讨。

6.为着以了根据新的承租合约按,以月租计算的协议
取代以往按以日租计算的安排,当局有需要重新订定
公众货物装卸区的界线,使毗连该等公众货物装卸区
的海旁可获豁免缴付载列于《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
规例》附表的费用。此外,由于上环及柴湾两个公众
共货物装卸区的使用率低,以及货物经营商在局限性
招标时反应冷淡,当局将会关闭该等两个货物装卸区
,以便将土地重新分配作其他用途。为了实施该等安
排,经济局局长制定予9项《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
区)令》,并于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登。

7.政府当局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解释,公众货物装卸区
停泊位以往的租金,只占停泊位实际旧有发展成本的
约约4%,当中并不包括该处陆上设施的成本的设施。
根据政府公用事业的政策,租金应可弥补提供公众货
物装卸区的资本成本,即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 11%。
然而,当局考虑到在招标制度下会出现若干竞爭,因
此标金底价按是根据实际旧有资本成本 (而非市值) 厘
定标金底价,而定出的租金订定的比率远低于固定资
产平均净值11%的回报率。

8.政府当局表示,由于只有现有的经营商可参与局限
性招标,因此在该轮项招标活动中的出价与接近标金
底价接近。而在公开招标时活动中,较受欢迎的停泊
位出现激剧烈竞爭,最高的出价是高达相等于标金底
价的4倍。

9.议员察悉,出批租公众货物装卸区停泊位的收入,
将会由1996-97年度根据旧有安排所得的4,600百万元
增加至1998-99年度根据新安排下估计所可得的8,100
百万元。他们指出,较昂贵的船只靠泊费用将会增加
重业內经营商的经营成本。政府当局解释,估计在
1998-99年度,公众货物装卸区的投资回报率估计约为
9%,较在以往的制度下的 4 %的回报率为高,;但仍
然低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11%的回报率。

10.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就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岸上管
理安排进行全面检讨,以期便减低车辆停泊及货物贮
存的收费,从而抵销大幅增加的船只靠泊费用。此外
,他们认为经营商应获分配土地装卸货物的土地,以
提高营运效率及货物吞吐量。一名议员建议,当局作
出检讨时,亦应考虑中流作业货物经营商所造成带来
的竞爭。

11.另一名议员建议应延长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开放时间
,以便提高该等货物装卸区的使用率。政府当局表示
对该项建议表示有所保留,因为此种做法会对附近居
民造成噪音滋扰。

12.部分议员指出,经营商对于第一阶段的管理制度在
3年的试验期过后将会出现何种情况表示关注。政府当
局表示,海事处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众
货物装卸区经营商的代表。该工作小组将会在停泊位
出租后6个月內就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岸上管理作出检讨
,检讨內容当中包括车辆停泊收费、货物贮存收费、
公众货物装卸区经营商的指定装卸区等等。工作小组
在决定推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前,会根据从第一阶段的
改革所得的经验作出检讨。有关的该项检讨旨在简化
收费及管理架构,以减低管理成本,促进经营商的业
务,以及改善提高公众货物装卸区停泊位的生产力量
及运作情况改善其经营方式。

9项命令

13.议员曾已逐一详仔细研究该9项命令,并察悉首8项
命令旨在重新订定8个现有货物装卸区的界线,而第9
项命令则旨在宣布上环及柴湾两个公众货物装卸区将
予以关闭。

14.在研究该等命令的过程中,一名议员指出,首 8 项
命令在表达说明8个公众货物装卸区的面积时出现不一
致的情况。其中两个公众货物装卸区的面积以公顷表
达,而其余 6 个公众货物装卸区的面积则以平方米表
达。政府当局承诺在下次进行修正时会将有关的公众
货物装卸区的面积由"公顷"转換成"平方米"。

15.议员达成结论,认为有需要制定发出该 9 项命令,
以推行公众货物装卸区第一阶段的管理改革。

建议

16.小组委员会建议支持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
条例》(第81章)制定发出,并于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
刊登的9项命令。

咨询意见

17.请议员支持载于上文第16段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5日



附录

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
发出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

成员名单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刘健仪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共6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