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29号文件
档 号: CB2/SS/8/97
1998年3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
发出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
(第81章)发出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附属法例
2.政府当局于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登该9项有关公众
货物装卸区的命令,并于1998年2月11日举行的临时立
法会会议席上提交该等命令。该9项命令如下: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令》(第54号
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2号)令》
(第55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3号)令》
(第56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4号)令》
(第57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5号)令》
(第58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6号)令》
(第59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7号)令》
(第60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8号)令》
(第61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9号)令》
(第62号法律公告)
小组委员会
3.內务委员会于1998年2月13日的会议席上同意成立小
组委员会,研究载列于上文第2段的9项命令。
4.在主席小组委员会由叶国谦议员的领导担任主席下,
小组委员会曾与政府当局举行进行1一次会议商。小组
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载列于
附录。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公众货物装卸区的管理改革
5.政府当局概略述导致其制定发出该9项命令的背景。
根据核数署署长的建议,以及经咨询前立法局经济事
务委员会及业內的经营商,海事处已就公众货物装卸
区进行第一阶段的管理改革。有关改革包括将公众货
物装卸区的停泊位先以局限性招标分配予现有的经营
商,然后将余下的停泊位以公开招标方式分配予所有
感有兴趣的人士。局限性招标已于1997年8月1日结束
。大部分现有的经营商就停泊区內80%的停泊位提交
标书。余下的停泊位亦已于1997年11月以公开招标方
式加以作出分配。公众货物装卸区的所有停泊位已根
据租约租予中标者 ( 荃湾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停泊位除
外),租约由1998年2月1日开始生效,为期3年。中标
者只需每月缴交招标时出价的租金,便有权使用停泊
位 3 年。此项新安排令将会给予经营商肯定能使用及
更有效地控制其停泊位更多保证,以及使经营商对其
停泊位有更好的管理。在此之以前,停泊位以先到先
得的方式分配,按日是在缴付以日计的费用后,以先
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种方式做法造成带来很多管理
上的问题。新的安排会以试验性质实行施,并会在于
3年后作出检讨。
6.为着以了根据新的承租合约按,以月租计算的协议
取代以往按以日租计算的安排,当局有需要重新订定
公众货物装卸区的界线,使毗连该等公众货物装卸区
的海旁可获豁免缴付载列于《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
规例》附表的费用。此外,由于上环及柴湾两个公众
共货物装卸区的使用率低,以及货物经营商在局限性
招标时反应冷淡,当局将会关闭该等两个货物装卸区
,以便将土地重新分配作其他用途。为了实施该等安
排,经济局局长制定予9项《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
区)令》,并于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登。
7.政府当局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解释,公众货物装卸区
停泊位以往的租金,只占停泊位实际旧有发展成本的
约约4%,当中并不包括该处陆上设施的成本的设施。
根据政府公用事业的政策,租金应可弥补提供公众货
物装卸区的资本成本,即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 11%。
然而,当局考虑到在招标制度下会出现若干竞爭,因
此标金底价按是根据实际旧有资本成本 (而非市值) 厘
定标金底价,而定出的租金订定的比率远低于固定资
产平均净值11%的回报率。
8.政府当局表示,由于只有现有的经营商可参与局限
性招标,因此在该轮项招标活动中的出价与接近标金
底价接近。而在公开招标时活动中,较受欢迎的停泊
位出现激剧烈竞爭,最高的出价是高达相等于标金底
价的4倍。
9.议员察悉,出批租公众货物装卸区停泊位的收入,
将会由1996-97年度根据旧有安排所得的4,600百万元
增加至1998-99年度根据新安排下估计所可得的8,100
百万元。他们指出,较昂贵的船只靠泊费用将会增加
重业內经营商的经营成本。政府当局解释,估计在
1998-99年度,公众货物装卸区的投资回报率估计约为
9%,较在以往的制度下的 4 %的回报率为高,;但仍
然低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11%的回报率。
10.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就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岸上管
理安排进行全面检讨,以期便减低车辆停泊及货物贮
存的收费,从而抵销大幅增加的船只靠泊费用。此外
,他们认为经营商应获分配土地装卸货物的土地,以
提高营运效率及货物吞吐量。一名议员建议,当局作
出检讨时,亦应考虑中流作业货物经营商所造成带来
的竞爭。
11.另一名议员建议应延长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开放时间
,以便提高该等货物装卸区的使用率。政府当局表示
对该项建议表示有所保留,因为此种做法会对附近居
民造成噪音滋扰。
12.部分议员指出,经营商对于第一阶段的管理制度在
3年的试验期过后将会出现何种情况表示关注。政府当
局表示,海事处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众
货物装卸区经营商的代表。该工作小组将会在停泊位
出租后6个月內就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岸上管理作出检讨
,检讨內容当中包括车辆停泊收费、货物贮存收费、
公众货物装卸区经营商的指定装卸区等等。工作小组
在决定推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前,会根据从第一阶段的
改革所得的经验作出检讨。有关的该项检讨旨在简化
收费及管理架构,以减低管理成本,促进经营商的业
务,以及改善提高公众货物装卸区停泊位的生产力量
及运作情况改善其经营方式。
9项命令
13.议员曾已逐一详仔细研究该9项命令,并察悉首8项
命令旨在重新订定8个现有货物装卸区的界线,而第9
项命令则旨在宣布上环及柴湾两个公众货物装卸区将
予以关闭。
14.在研究该等命令的过程中,一名议员指出,首 8 项
命令在表达说明8个公众货物装卸区的面积时出现不一
致的情况。其中两个公众货物装卸区的面积以公顷表
达,而其余 6 个公众货物装卸区的面积则以平方米表
达。政府当局承诺在下次进行修正时会将有关的公众
货物装卸区的面积由"公顷"转換成"平方米"。
15.议员达成结论,认为有需要制定发出该 9 项命令,
以推行公众货物装卸区第一阶段的管理改革。
建议
16.小组委员会建议支持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
条例》(第81章)制定发出,并于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
刊登的9项命令。
咨询意见
17.请议员支持载于上文第16段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5日
附录
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
发出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
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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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谦议员(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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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明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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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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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武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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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仪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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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祥国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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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