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058号文件
档号:CB1/BC/7/97
1998年3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
条例草案》、《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
草案》及《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的
商议工作。
条例草案
2.这些条例草案有一个共同目的,就是为处理根据《道
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及《城市规划条例》(第131
章)提出的反对而订立9个月的法定时限。各条条例草案
均依循《铁路条例》(1997年第59号)所订处理反对意见
的法定时限提出修订建议。此外,3条条例草案均分别
就在条例草案生效日期前颁布的道路计划、填海工程建
议或草图,建议过渡性条文。
3.《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又另订补充措施,
使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可在建议法定时限內处
理提出的反对。这些措施包括:
- 赋权城规会成立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就所提
出的反对进行个别或集体聆讯;及
- 准许城规会即使在反对者或其授权代表选择不出
席聆讯的情况下,仍可进行有关聆讯。
法案委员会
4.在1998年1月2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
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
偿)(修订)条例草案》及《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
(修订)条例草案》。內务委员会其后在1998年2月13日
的会议上又决定,上述法案委员会亦应负责研究《1998
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袁武议员和何锺泰议员
分别获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法案委员会的
委员名单载于
附录I。
5.法案委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在其中一
次会议上与团体代表会晤。各个提交意见书及/或与法
案委员会会晤的团体名单载于
附录II。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6.在研究 3 条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法案委员会特别关注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议员注意到,赋
权城规会委出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聆讯根据《城
市规划条例》有关条文提出的反对这项建议,曾在《
1995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中提出。当时负责研
究该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认为,政府当局若不承诺
在1996年7月前提交立法措施,解决令人关注的公平问
题,特别是关于聆讯反对意见小组委员会的组成及运
作程序,则法案委员会便不能支持有关建议。该项建
议其后在有关条例草案于 1996 年4月24日进行二读辩
论时遭否决。
7.1996年7月,政府当局发表《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
(下称"《白纸条例草案》"),就应如何全面修订《城市规
划条例》征询公众意见。政府当局表示,从搜集所得的
意见看来,公众人士对《白纸条例草案》意见分歧,在
某些问题上的意见更有冲突,但订立 9 个月的法定时限
以处理对草图提出的反对这项建议,却获得广泛支持。
建议的法定时限可大大提高制备图则制度的效率,这对
及时完成全港各项大型基建发展极为重要,同时亦可促
进香港的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当局在就全面改革现行
制度作最后决定前,只提出这条条例草案,订定处理反
对的时限。
8.法案委员会认为,赋权城规会成立由其成员组成的委
员会,就提出的反对进行聆讯,只能处理效率上的问题
,但公平与否的问题仍未解决。明显的例证是,委员会
的会议法定人数只为3名成员,但可代表城规会 32 名成
员作出决定。虽然《城市规划条例》第 6(3) 条提供了保
障,就是由城规会对所有提出的反对作初步考虑,然后
才决定应否成立委员会处理提出的反对,但由会议法定
人数为 3 名成员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其公信力依然成疑
。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允尽快提交修订《城市规
划条例》的建议,以便对规划过程作出全面改善。待详
细的研究工作完成后,当局亦会公开在《白纸条例草案
》咨询期间搜集所得的各种不同意见。
9.至于 9 个月的期限是否足以处理所有提出的反对,法
案委员会得悉,过往大部分反对个案在 9 个月內便可获
得解决。政府当局保证,在特殊情况下,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可在 9 个月期限届满后容许把期限再延长一段
时间,以便处理复杂的反对个案。由于条例草案并无指
明在甚么情况下可准许延长期限,议员担心这项沒有限
制的规定可能会使条例草案不能达到原有目的,因此,
他们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容许延长的时间应以
6个月为限。事实上,规定可容许延长的时间只限于6个
月这项建议,原先在《白纸条例草案》中提出。政府当
局接纳议员的提议,并同意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对条例草
案动议适当的修正案。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0.上文第9段所述将由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拟本载于附录III,当中亦包括其他有关《1998年
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的草拟及技术性质修正案。
建议
11.鉴于所有代表团体对条例草案的原则并无异议,法
案委员会委员得出结论,认为 3 条条例草案大致获得公
众支持。因此,如政府当局将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并无问题,法案委员会支持 3 条条例草案,并建议
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征询意见
12.谨请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的商议结果,并支持上文第
11段所载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3日
附录I
Appendix I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及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Bills Committee on
Roads (Works, Use and Compensation) (Amendment) Bill 1998,Foreshore and Sea-bed (Reclamations) (Amendment) Bill 1998 and
Town Planning (Amendment) Bill 1998
委员名单
Membership List
袁 武议员 (主席) | Hon YUEN Mo (C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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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锺泰议员 (副主席) | Dr Hon Raymond HO Chung-tai, JP (Deputy C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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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议员 | Hon HO Sai-Chu,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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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天议员 | Hon Edward HO Sing-tin,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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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明议员 | Hon LEE Kai-ming
|
夏佳理议员 | Hon Ronald ARCULLI, JP
|
马逢国议员 | Hon MA Fung-kwok
|
杨孝华议员 | Hon Howard YOUNG, JP
|
叶国谦议员 | Hon IP Kwok-him
|
刘汉铨议员 |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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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福饴议员 | Hon KAN Fook-yee
|
蔡素玉议员 | Hon CHOY So-yuk
|
合共: 12 位议员
Total: 12 Members
日期: 1998年2月19日
Date: 19 February 1998
附录II
提交意见书及/或与法案委员会会晤的团体名单
香港建筑师学会
香港规划师学会
香港律师会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