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27/97-98号文件
档号:PLC/WG/02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成立事务委员会

目的

本文件概述议事规则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
的建议,即由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时立法会(下称「临立会」
)会议上动议两项分别为有关成立事务委员会及
修订《议事规则》第77条(事务委员会)及其他相
应修订的议案,并请议员同意征求临时立法会
主席批准该等议案可免却根据第29(1)条(议案及
修正案的预告)的规定作出预告。

背景

2.工作小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曾就成立事务
委员会的有关事宜,特别是就下列事项,征询议
员的意见:

  1. 应否成立事务委员会,协助临立会履行
    其职能;以及应否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成立事
    务委员会;
  2. 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
  3. 须予成立的事务委员会的数目。

3.工作小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举行会议,讨
论议员所提的意见,并察悉议员的共识是各个事
务委员会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成立,但议
员对须予成立的事务委员会数目则意见不一。议
员普遍认同,该等事务委员会不应涉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于一九
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所作的决定所指定的范围以
外的事务。

工作小组的商议工作

须予成立的事务委员会的数目

4.工作小组曾考虑须予成立的事务委员会的数目
。议员普遍认同,临立会的工作无须受到不必要
的限制,而事务委员会应可协助临立会履行其职
能和监察政府的工作。就此,工作小组参考了以
前香港立法局的事务委员会架构,并同意临时立
法会应成立同样数目的事务委员会,即共18个事
务委员会,并按照规则第77(8)条所订的委员人数
规定(即每一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不少于六人,包括
主席在內)。如因委员人数不足而未能成立某个事
务委员会,则所须研究的事宜可按适当情况由现
有的事务委员会接手处理,或交由內务委员会决
定是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进行研究。

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5.工作小组同意,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可协助
临立会在筹委会所订的既定职能之內履行其工作
和职责,其大概如下:

  1. 就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所提出与各具
    体政策范围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议,并就
    《施政报告》所显示,行政当局在该等
    政策范围內未有充分顾及的其他事项,
    提供意见;
  2. 在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临立会或
    财务委员会前,先行听取当局对该等建
    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及
  3. 就临立会或內务委员会所转交,或由事务
    委员会本身提出,而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成立和解散事务委员会的时间

6.工作小组同意,事务委员会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
內尽快成立,并应在临时立法会会期结束前继续运
作。

修订规则第77条(事务委员会)

7.《议事规则》第77条就与事务委员会有关的事宜
作出规定。工作小组在检讨临立会的委员会结构时
,认为有必要在临立会辖下成立事务委员会,以加
强事务委员会与临立会之间的关系。临立会应决定
须予成立的事务委员会的数目,以及各自的职权范
围;至于內务委员会,则应担当统筹的角色,而议
员亦可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交流意见。事务委员会
将向临立会负责,并须定期向临立会作出汇报。故
此,工作小组建议应对规则第77条作出相应修改。

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的议案

8.工作小组建议由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代其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十六日临立会会议上,动议两项议案,分别
为:

  1. 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成立18个事务委
    员会,并应在临时立法会会期结束前继续运
    作,但须按照规则第77(8)条所订的委员人数
    规定及上文第5段所载的职权范围概要;
  2. 对规则第77条(事务委员会)作出修订及对规则
    第75条(內务委员会)作出相应修订,一如附录
    所载。

征询意见

9.规则第29(1)条(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规定,如拟动
议议案,必须在临时立法会审议该议案当天不少于
12整天前作出预告,否则不得在临立会动议,但临
时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10.由于该等议案案不可能在规定的时限內作出预告
,因此请议员就应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临立
会会议上动议该等议案,以及因而应否请求临时立
法会主席批准该等议案免却预告期规定,发表意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