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3号文件

1997年11月7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12条
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库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7年11月19日临时
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议案,目的是在1998 年3月31
日结束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下称“该营运基金”)。

2. 1994 年3月,立法局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
通过一项决议,设立该营运基金。该营运基金的作用是
提供资金,以便进行重点工程项目的建造工程,用作收
集、处理及排放海港一带的污水。由1995年4月起,该营
运基金亦负责营办排污收费计划。按照规定,该营运基
金须以本身的收入支付所有开支。

3. 根据《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463章),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可订立规例,订明用于排污费的收费率,而立
法机关则可决定是否不接纳任何提高收费率的建议。政
府当局曾要求按通胀率调高排污费,但未能获得前立法
局的同意。此外,随著新设施投入服务,该营运基金的
开支亦会急剧增加。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预计该营运基
金在未来数年将出现庞大的营运赤字。政府当局认为,
要解决赤字问题,唯一办法是结束该营运基金,重新以
拨款形式为污水处理服务提供经费。

4. 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12条,立法机关可按财政司
司长所作建议,通过决议将任何营运基金结束。财政司
司长须在拟作出的决议內列明结束营运基金的各项安排
。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以这议案而言,财
政司司长的释义亦包括库务局局长。

5.库务局局长现建议在1998年3月31日当日终结时结束该
营运基金。在该营运基金结束时,基金所有款项,不论
来自营运收入或现金资产,均会成为资本投资基金的一
部分。营运基金所有债务会由政府承担,而所有其他资
产亦会转拨回政府,成为政府财产的一部分。此后,政
府一般收入帐目预算会就污水处理服务的经常开支订明
拨款额。

6.政府当局已在环境事务委员会1997年9月19日会议上,
向议员简介拟议决议案的內容(请参阅工务局发出的文件
,档号为 WB(CR) 10/84(97))。根据该次会议的纪要第26
段,与会议员普遍支持结束该营运基金。

7.从法律观点而言,拟议的决议案并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