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5号文件

1997年11月7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第62条、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第54条、
《大老山隧道条例》(第393章)第35条及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第32条
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将于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动议
一项议案,请求临时立法会通过《1997 年海底隧道(修
订 ) 附例》、《1997年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修订)附
例》、《1997年大老山隧道(修订)附例》及《1997年西
区海底隧道(修订)附例》。

2. 根据《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东区海底隧道
条例》(第215章)、《大老山隧道条例》(第393章)及《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各隧道公司经临时立
法会批准后,可分别订立附例,藉以规管及防止危险
货品运入或运经隧道区。

3. 各项修订附例旨在修订各自的主体附例,准许仅为
供驱动车辆本身而载有燃料 (包括石油气)的车辆通过
有关隧道。鉴于政府当局建议在1997年年底推行石油
气的士试验计划,实有必要作出上述修订。

4.《1997年海底隧道(修订)附例》的另一个目的,是向
车辆的驾驶人施加另一项规定在隧道区內不准換线的
限制,以及更改自动缴费车辆行车线标志的顏色组合。

5. 议员谅亦记得,在1997年10月3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
,议员支持《1997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规例》(第482
号法律公告)及《1997年青马管制区(一般)(修订)规例》
(第 488号法律公告)。该两项规例各自修订其主体规例
,准许仅为供驱动车辆本身而载有燃料(包括石油气)的
车辆通过有关隧道。

6.该4项决议案在草拟及法律两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