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号文件
1997年 8月8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法案目的
该两项法案旨在修订《稅务条例》(第112章)及《应
课稅品条例》(第109章),从而规定由1997年7月1日
起,行政长官须缴纳薪俸稅及应课稅品稅。
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库务局于1997年7月发出的FIN CR 2/2311/92
Pt.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7年7月23日。
意见
4.根据《稅务条例》第8(2)(a)条的规定,香港总督收
取的官职薪酬获豁免缴纳薪俸稅。
5.行政会议根据获委任研究行政长官整套薪津条件
的独立委员会作出的建议,决定行政长官收取的官
职薪酬须缴纳薪俸稅。有关法案建议由1997年7月1
日起,废除第8(2)(a)条。
6.《应课稅品条例》的条文载述向酒类、烟草、碳
氢油、甲醇及其他物质征收稅款的规定。该条例第
3(4)条规定,任何货品如属总督或英国政府或香港
政府的财产,或是为总督或英国政府或香港政府而
进口或购买的货品,则该条例对该等货品并不适用
。有关法案建议由1997年7月1日起,废除上述条文
中「总督或」的字眼。法案的效果将令行政长官须
就他购买的应课稅品缴纳应课稅品稅。至于有关「
英国政府」的提述,本部获悉,此问题将会在日后
进行法律适应化工作时加以处理。
公众咨询
7.当局并无进行公众咨询。
建议
8.该等法案只涉及与行政长官的稅务有关的事宜。
两项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本部建议议
员支持该等法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