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号文件
1997年 8月8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7月1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7年7月23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7年8月20日(若议决延
期,则可延展至1997年8
月27日)
|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
《1997年路线表(九龙巴士公司)(第2号)令》(第394
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是因应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公共巴
士服务条例》(第230章)(下称 " 该条例 " )第5条就批给
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司(九巴)新专营权的决定,修
订巴士的行车路线表。新专营权将授权九巴营办368
条路线的公共巴士服务,为期9年11个月,由1997年
9月1日起生效。
此命令将由1997年9月1日起实施,以配合新专营权
的生效日期。
谨此一提,批给九巴的新专营权将无须再受利润管
制计划所限制,而各条路线均以非独营方式营办。
这使九巴获批给的专营权与城巴有限公司及新大屿
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的专营权完全一致。谨请议员
注意,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8月
2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该条例第5(3)(b)条动
议议案,使九巴的新专营权豁免于利润管制计划的
适用范围(请参阅临立会LS13号文件)。
议员可参阅运输局于1997年7月1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BCR 3/5591/94(97) Pt.9),以
了解此命令的背景资料。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出的宣布)
(第2号)公告》(第39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就《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称 " 该
条例 " )下 " 多用途储值卡 " 的定义而言,由联俊达有
限公司发行的储值卡,即 " 八达通卡 " ,并不是储值
卡。根据该条例,只有获金融管理专员批准的认可
机构(即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才可发行多用途储值
卡。
此公告的作用是确保 " 八达通卡 " 获豁免符合该条例
的批准规定,但须受此公告第4条所指明的多项条件
所规限。该条文所订明的其中一个条件是,在所有
" 八达通卡 " 的非核心使用过程中予以提供的货品或
服务总计价值,并不超逾在同一期间內以 " 八达通
卡 " 所支付的货品或服务总计价值的15%。 " 八达通
卡 " 的核心使用为支付此公告附表所指明的运载服
务费用。该卡的非核心使用则是支付在运输处所或
运输工具內的销售机、自助照相间或电话通话服务
,或是缴付泊车费、隧道或道路的使用费。
此公告将由1997年8月28日起实施。
根据财经事务局于1997年7月17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注明档号)第8段,政府当局已就
豁免事宜征询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银行
业务咨询委员会及接受存款公司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
《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修订)
条例》
《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修订)
条例(1997年第46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
39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1日为《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
的法律责任及补偿)(修订)条例》(1997年第46号)开始
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条例旨在实施国际海事组织所采纳的《1992
年议定书》,以修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法律责任公约》)及《1971年设立国际油
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该议定书已于1996年5
月30日在国际间生效。
该修订条例第14条对主体条例加入一项新的条文,
就局限强制执行任何在不属《法律责任公约》缔约
地区內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作出规定。
据政府当局所称,该修订条例的其他条文将会待国
际海事组织同意将《1992年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延
伸至香港后,才可实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