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号文件
1997年 8月8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7月2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7年8月20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7年9月10日(若议决延
期,则可延展至1997年9
月24日)
|
《监狱条例》(第234章)
《1997年监狱(修订)令》(第400号法律公告)
《戒毒所条例》(第244章)
《1997年戒毒所(喜灵洲戒毒所)(修订)令》(第401
号法律公告)
为施行《监狱条例》(第234章),《1997年监狱(修订)
令》(第400号法律公告)中止将喜灵洲戒毒所特别组
大楼用作监狱。
《1997年戒毒所(喜灵洲戒毒所)(修订)令》(第401号
法律公告)修订《戒毒所(喜灵洲戒毒所)令》(第244
章附属法例),将特别组大楼划为喜灵洲戒毒所的一
部分。
上述两项命令由1997年7月25日起实施。
《专利条例》(1997年第52号)
《1997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第402号法律公
告)
此规则对《专利(一般)规则》(1997年第339号法律公
告)的文本作出数项轻微的修订。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7年游乐场地(市政局)(修订)附例》(第403号
法律公告)
此附例禁止任何人在市政局辖区內任何游乐场地,
以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受损
的危险方式,将蜡燃烧或溶化,或将任何液体洒在
或泼在热蜡之上。任何人若干犯此罪行,可被判处
一级罚款(2 000元)及监禁14天。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1997年宣布更改职称(首席政府城市规划师及政
府城市规划师)公告》(第40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
- 将 " 首席政府城市规划师 " 的职称改为 "
规划署副署长 " ;及
- 将 " 政府城市规划师 " 的职称改为 " 规划
署助理署长 " ,
并相应地修订所有于1997年7月1日之前,在已订立
的任何文书或合约或已展开的法律程序中对该职称
的提述。
此公告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8日为《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
(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号)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
例就有关使用船舶非法贩运危险药物的罪行,以及
有关当局的执行权力作出规定。该等规定的适用范
围包括在香港以外,并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
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缔约成员的司法管辖区注册
的船舶。上述公约在1997年5月才延伸适用于香港。
《版权条例》
《版权条例(1997年第92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40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5日为《版权条例》(1997年第
92号)第142、143及144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例第
142条授权海关关长评定政府就执行扣留令,检取怀
疑是侵犯版权复制品的物品而招致的费用。第143条
规定在若干情况下,必须向依据扣留令被检取物品
的输入者作出补偿。第144条授权法院订立规则。该
条例大部分条文已在其制定为法例时即时开始实施
。
《199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
《199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1997年第245号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7号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不同的日期为《1997年进出口(费用)(修
订)规例》(199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中若干增加费用
的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该规例的其他条文已开始
实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