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号文件


1997年 8月8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7月2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1997年8月20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7年9月10日(若议决延
期,则可延展至1997年9
月24日)

《监狱条例》(第234章)
《1997年监狱(修订)令》(第400号法律公告)

《戒毒所条例》(第244章)
《1997年戒毒所(喜灵洲戒毒所)(修订)令》(第401
号法律公告)

为施行《监狱条例》(第234章),《1997年监狱(修订)
令》(第400号法律公告)中止将喜灵洲戒毒所特别组
大楼用作监狱。

《1997年戒毒所(喜灵洲戒毒所)(修订)令》(第401号
法律公告)修订《戒毒所(喜灵洲戒毒所)令》(第244
章附属法例),将特别组大楼划为喜灵洲戒毒所的一
部分。

上述两项命令由1997年7月25日起实施。

《专利条例》(1997年第52号)
《1997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第402号法律公
告)

此规则对《专利(一般)规则》(1997年第339号法律公
告)的文本作出数项轻微的修订。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7年游乐场地(市政局)(修订)附例》(第403号
法律公告)

此附例禁止任何人在市政局辖区內任何游乐场地,
以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受损
的危险方式,将蜡燃烧或溶化,或将任何液体洒在
或泼在热蜡之上。任何人若干犯此罪行,可被判处
一级罚款(2 000元)及监禁14天。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1997年宣布更改职称(首席政府城市规划师及政
府城市规划师)公告》(第40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

  1. 将 " 首席政府城市规划师 " 的职称改为 "
    规划署副署长 " ;及

  2. 将 " 政府城市规划师 " 的职称改为 " 规划
    署助理署长 " ,

并相应地修订所有于1997年7月1日之前,在已订立
的任何文书或合约或已展开的法律程序中对该职称
的提述。

此公告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8日为《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
(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号)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
例就有关使用船舶非法贩运危险药物的罪行,以及
有关当局的执行权力作出规定。该等规定的适用范
围包括在香港以外,并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
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缔约成员的司法管辖区注册
的船舶。上述公约在1997年5月才延伸适用于香港。

《版权条例》
《版权条例(1997年第92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40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7月25日为《版权条例》(1997年第
92号)第142、143及144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例第
142条授权海关关长评定政府就执行扣留令,检取怀
疑是侵犯版权复制品的物品而招致的费用。第143条
规定在若干情况下,必须向依据扣留令被检取物品
的输入者作出补偿。第144条授权法院订立规则。该
条例大部分条文已在其制定为法例时即时开始实施

《199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
《199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1997年第245号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7号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不同的日期为《1997年进出口(费用)(修
订)规例》(199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中若干增加费用
的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该规例的其他条文已开始
实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