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2号文件
1997年 8月8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8月1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7年8月20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7年9月10日(若议决延
期,则可延展至1997年9
月24日)
|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1997年银行业(香港公营单位的指明)(修订)公告》
(第40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证券公司)指
明为公营单位,以计算认可机构的(《银行业条例》
所界定的)加权风险值。此举可让按揭证券公司以较
低的成本向认可机构借贷。
根据《银行业条例》附表3,公营单位是指 " 地下铁
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房屋委员会及金融管
理专员在宪报刊登的公告內指明的任何团体 " 。
根据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按揭证券公司
是政府通过外汇基金完全拥有的公司。财政司司长
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分别是按揭证券公司的主席
及副主席。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7年7月31日发出的临时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了解更多有关此公告的背
景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40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8月1日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30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第30条订明,倘获得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同意
或符合其他订明条件,资料使用者便可进行核对程
序。
根据该条例,核对程序是指 " 将为1个或1个以上的目
的而取自10个或10个以上的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与其他目的而自该等资料当事人收集的个人资料比
较的程序(用人手方法的除外),而--
- 所作比较(不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是
为了产生和核实某些可(即时或于其后
任何时间)用作对任何该等资料当事人
采取不利行动的资料的;或
- 所作比较产生和核实某些资料,而就该
等资料而言可合理地相信将该等资料(即
时或于其后任何时间)用作对任何该等资
料当事人采取不利行动是切实可行的 " 。
随著此条文的实施,主体条例的绝大多数条文均已
实施。
唯一至今仍未实施的条文是第33条(禁止除在指明情
况外将个人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地方)。政府当局较
早前曾表明,此条文将需待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就有
关条文的遵守而发出指引后才开始实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