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3号文件

1997年8月8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提出
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在 1997 年8月20日临时
立法会会议上动议通过上述决议案。该议案旨在请求临
时立法会批准,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九龙巴士
(1993)有限公司(下称“九巴”)批出的新专营权,排除于
利润管制计划的适用范围之外。

2.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下称“该条例”
)第5(3)(b)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的专营权须受
利润管制计划规限,但如该计划的所有或任何条文的适
用范围被立法会藉决议排除,则属例外。利润管制计划
的规定载于该条例第V 部第27、28、29 及31条。该计划
限制巴士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內可赚取的利润,这利润
通常称为准许收益,数额是按有关公司的专营权所指明
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一个每年百分率来计算。

3. 现时,九巴的专营权受利润管制计划规限,这项计划
为九巴每年的准许收益设定上限,限额相等于其固定资
产平均净值的 16%。如九巴在某年的盈利超出准许收益
,多出的盈利便会拨入发展基金。若盈利低于准许收益
,九巴可从发展基金中提取款项,用以弥补利润的不足
,从而纾缓加价压力。

4. 据运输局局长致辞拟稿所述,政府目前审批巴士公司
加价申请的政策,是顾及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经营成
本、服务表现和市民的接受能力,而非根据巴士公司固
定资产平均净值的一个回报百分率定出利润水平。基于
这项政策,政府在洽谈新巴士专营权时,一向不把利润
管制计划纳入考虑范围內。

5. 新的专营权将赋予九巴权利,可在《1997 年路线表(九
龙巴士公司)(第2号)令》(1997年第394号法律公告)指明的
368条路线和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其后所作的命令內
指明的路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6. 倘决议案获得通过,九巴的新专营权将不受利润管制
计划规限。在这情况下,九巴的新专营权将会与批给城
巴有限公司及新大屿山巴士 (1973) 有限公司的专营权一
致。

7. 议员如欲了解更多有关九巴新专营权的详情,可参阅
运输局于1997年7月1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TBCR 3/5591/94(97) Pt.9)。

8.本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