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72号文件

1998年1月9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1. 撤除房屋署署长可委任的上诉委员会成员数目的
    限制;

  2. 更明确地订定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可规定租戶根
    据其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与资产而缴付不同
    租金;

  3. 赋权房屋署署长转授其评估现行市值的职能;及

  4. 增加对提供虛假详情的处罚,违法者可被处相等
    于因有关虛假详情而被少收的租金款额3倍的罚款。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房屋局于1997年12月发出的HB(CR)5/4/21号文
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7日。

意见

4.除提出一项新建议,使房屋署署长可酌情决定委任上
诉委员会成员的数目外,条例草案载有与《1997年房屋
(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所建议者相同的修订。《1997
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于1997年4月9日提交前
立法局,随后交由一个法案委员会审议。不过,由于政
府当局未有恢复其二读辩论,条例草案已在上届立法局
会期完结后失效。

5. 在本条例草案提出的各项修订中,一项较重要的修订
是建议增加对该等在申请租住公屋或填覆有关其家庭总
入息或资产详情的申报表时,提供虛假详情的人所施加
的处罚。

6. 现时触犯此规定的人可被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条例草案建议加处相等于因房委会信赖有关虛假详情
而少收的租金款额3倍的罚款。

7. 当此项建议在上个会期由法案委员会研究时,议员对
建议有所保留,并建议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删
除有关条文。(议员可参阅随附的法案委员会报告。)

8. 撤除上诉委员会成员数目限制的建议,使当局可委任
更多上诉委员会成员,从而加强委员会处理终止租约上
诉个案的能力。赋权房屋署署长转授评估现行市值的职
能的建议,使当局可聘请政府以外的人士协助进行评估
工作。据政府当局所述,为应付该等工作范畴日益增加
的工作量,实有必要提出此等建议。

9. 建议加入条文赋予房委会可根据租戶负担能力收取不
同数额租金的权力,目的只是更明确地订明房委会一项
现有的权力。

咨询事务委员会

10 .房屋事务委员会在1997年12月15日会议上曾听取当局
简介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

结论

11.虽然条例草案的大部分条文与《1997年房屋(修订)(第
2号)条例草案》的条文完全相同,但议员仍需重新考虑
并决定条例草案当中有否涉及任何政策或其他问题,须
否交由一个法案委员会审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