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75号文件

1998年1月9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
第4(3)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在1998年1月21日动议
一项议案,修订《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
375章)(以下简称“该条例”)的附表。

2.根据该条例第4条,任何人如就表列罪行被定罪,或
就表列罪行而负上缴付定额罚款的法律责任,即须被
扣关乎该罪行的适当分数。临时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
附表。现有附表仅指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所
订的各项罪行,但与各条隧道及青马管制区有关的附
例或规例所订的罪行,却未有列入附表內。因此,任
何人在隧道范围或青马管制区內犯了以高出速度限制
的速度驾驶及橫过双白线等罪行,均无须被扣违例驾
驶分数。

3. 运输局局长现征求临时立法会批准修订该条例的附表
,把上述附例或规例有关罪行纳入其中,使在隧道范围
或青马管制区內犯上有关罪行的人,可同样被扣违例驾
驶分数。

4.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