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76号文件

1998年1月9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1997年第126号)第2(3)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民政事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1月21日
的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上述议案。

2. 议员定必记得,于1997年7月制定的《1997年法律条
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1997年第126号)(下称"该条例")
,目的是中止实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1997年香港人
权法案(修订)条例》(1997年第107号) (下称"该修订条例")
对主体条例所作的修订。

3.根据该条例,中止实施法例的规定将于1997年10月31日
失效,除非临时立法会根据该条例第2(3)条藉决议延展有
关的期限。在1997年10月29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上,临时
立法会通过政府当局提出的议案,把中止实施的期限延展
至1998年1月31日,以便当局研究该修订条例的影响。

4.政府当局现请求临时立法会批准,把中止实施的期限再
延展至1998年2月28日。根据议案所夹附的民政事务局局
长讲辞拟稿,政府当局很快便会就该修订条例日后的处
理方法提交建议。为使议员有足够时间考虑政府的建议
,当局希望再延展中止实施的期限。法律事务部已要求
政府当局澄清建议的形式为何,例如会否采用修订条例
草案的形式;若然,则有关的修订条例草案会于何时提
交临时立法会(附录I)。政府当局在回覆中表示,当局现
时仍在研究如何处理该修订条例(附录II)。

5.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1月6日

附录I

(译文)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用笺)
传真文件
(号码:2591 6002)
香港湾仔
轩尼诗道130号
修顿中心31楼
民政事务局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
苏翠影女士

苏女士:

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1997年第126号)第2(3)条提出的决议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拟在1998年1月21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
上动议一项议案,请求议员批准把《1997年香港人权
法案(修订)条例》的中止实施期限再延展至1998年2月
28日。我们在研究决议案的法律和草拟问题时,从议
案夹附的民政事务局局长讲辞得悉,政府当局很快便
会就修订条例的日后处理方法提交建议。谨请阁下回
覆下述事项

  1. 有关的建议会否采用修订条例草案的形式;及

  2. 若然,该修订条例草案会于何时刊登宪报及提
    交临时立法会?
烦请阁下最迟于1998年2月5日作覆。有劳之处,不胜
感激。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