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97-98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及四日在宪报刊登的
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一九九
七年七月九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1997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
(1997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1997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
(1997年第313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80号法律公告)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藉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为该修订规则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规则对《最高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
例)的附录中多个表格作出修订,容许抗辩书可
用中文书写,并删除带有殖民地涵义的词语。

《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表格)(修订)规则》
(1997年第314号法律公告)

《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表格)(修订)规则
(1997年第314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81号法律公告)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藉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为该修订规则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规则修订在《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表
格)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的多个表格,容许
任何抗辩书或反申索书可用中文书写,并删除
对旧地方法院的提述。

《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格)(修订)规则》
(1997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格)(修订)规则
(1997年第315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82号法律公告)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藉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为该修订规则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规则修订《死因裁判官(表格)规则》(第
14章附属法例)的附表,以删除带有殖民地涵
义的词语。

《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订)规则》
(1997年第355号法律公告)

《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订)规则
(1997年第355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383号法律公告)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藉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为该修订规则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规则对《裁判官(表格)规则》(第227章附
属法例)的附表中多个表格作出修订,以删除带
有殖民地涵义的词语。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

《香港终审法院规则》(第384号法律公告)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

《香港终审法院费用规则》(第385号法律公告)

此两套规则是由终审法院规则委员会订立的,
以配合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的《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此等规则分别
旨在订明在香港终审法院进行上诉的程序及所
须缴付的费用。

第一套规则载述有关程序规则的详情,将会按
照一般的处理方法审议。议员如需有关此等规
则所处理事宜的撮要,可参阅规则最后部分所
载的注释。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
(1997年第69号)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
(1997年第69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8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为《1997年婚
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第6及14条、第18条
的部分、第30及34条除外)开始实施的日期。该
条例对《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分居
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79章)及《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
章)中有关追讨赡养、处理财产及管养子女的现
有条文作出改善。

该等仍未生效的条文是关于法院可向失责的赡
养支付人发出扣押入息的命令的权力。该等条
文将会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分居令及赡
养令条例》(第16章)第9A(6)条订立其认为必需
或适宜的法院规则后始生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张炳鑫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