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97-98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库务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会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十六日举行的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根
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动议一项议
案。该议案旨在寻求临时立法会批准,由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成立一项基金,称为土地基
金,以接收及保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
称「特区政府」)土地基金的资产,以及作出投
资。特区政府土地基金已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当日移交予特区政府
。
2.议拟决议案的主要条文包括:土地基金的行
政及管理事宜由财政司司长负责;所有经投资
及处置基金资产所赚得的款项,在扣除行政及
管理开支后,须记入基金的帐项;所有与基金
的行政及管理有关的开支,须由基金支付;基
金须承担特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人一切与信托
有关的法律责任,及财政司司长对受托人就有
关信托所作出的赔偿保证;以及财政司司长有
权就基金资产的投资作出授权及指示。
3.根据库务局局长的致辞拟本,成立土地基金
可方便管理特区政府土地基金的资产,使有关
资产得以清楚显示及载列于政府帐目內,并可
适当反映该等资产的投资表现及作出评估。库
务署署长须每年根据《核数条例》(第122章)制
定及向审计署署长提交土地基金的资产负债表
及收支表,而土地基金的帐目亦会公布周知。
4.此决议案拟本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