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97-98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授权行政长官在接获中央人民
政府外交部的指示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
地方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作的决定实行经济
制裁的事宜订立规例。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工商局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发出的
TIB CR14/46/13号文件。
首读日期
3.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意见
4.香港并无任何本地法例,使政府可自行实施联
合国决定作出的制裁。
5.以往例如对伊拉克、安哥拉作出的此类制裁,
是透过由英国政府发出的枢密院颁令而由香港实
施。此等颁令已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失
效。
6.为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并为保障香港作为负责
任的贸易及金融中心的声誉,中央人民政府已同
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制定法例,以授权行政
长官在接获外交部的指示后,订立规例以实施联
合国决定作出的制裁。
7.然而,由于实施联合国所决定的制裁属对外事
务,而根据《基本法》,此方面的事务须由中央
人民政府负责,因此,该等规例并不受临时立法
会干预(条例草案第3(5)条)。
8.倘违反该等规例而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无
限额的罚款及不超逾7年的监禁(条例草案第3(3)(b)
条)。该等罚则相当于在《进出口条例》(第60章)
第6A(2)条所载,关于禁止进出口战略物品的罚则
。
公众咨询
9.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
咨询临时立法会
10.当局迄今并无安排进行此方面的咨询工作。
建议
11.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并且是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其权力下所作决定的一项法
例依据。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上并无问题,谨
此建议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