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97-98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授权行政长官在接获中央人民
政府外交部的指示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
地方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作的决定实行经济
制裁的事宜订立规例。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工商局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发出的
TIB CR14/46/13号文件。

首读日期

3.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意见

4.香港并无任何本地法例,使政府可自行实施联
合国决定作出的制裁。

5.以往例如对伊拉克、安哥拉作出的此类制裁,
是透过由英国政府发出的枢密院颁令而由香港实
施。此等颁令已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失
效。

6.为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并为保障香港作为负责
任的贸易及金融中心的声誉,中央人民政府已同
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制定法例,以授权行政
长官在接获外交部的指示后,订立规例以实施联
合国决定作出的制裁。

7.然而,由于实施联合国所决定的制裁属对外事
务,而根据《基本法》,此方面的事务须由中央
人民政府负责,因此,该等规例并不受临时立法
会干预(条例草案第3(5)条)。

8.倘违反该等规例而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无
限额的罚款及不超逾7年的监禁(条例草案第3(3)(b)
条)。该等罚则相当于在《进出口条例》(第60章)
第6A(2)条所载,关于禁止进出口战略物品的罚则

公众咨询

9.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

咨询临时立法会

10.当局迄今并无安排进行此方面的咨询工作。

建议

11.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并且是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其权力下所作决定的一项法
例依据。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上并无问题,谨
此建议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