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3号文件

1997年9月12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8月2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1997年9月3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7年9月24日
(若议决延期,则
可延展至1997年
10月8日)


《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

《1997年商品交易(交易限额及持仓限额)(修订)(第3号)
规则》(第426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将任何人根据港元利率期货合约而可持有的持
仓量限额,订定为任何一个合约月5000份未平仓合约
及所有合约月20 000份未平仓合约。此项修订把订明
持仓量限额的商品的数目增至18项。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997年 8 月19日发出
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制定持仓限额是有需要
的,以利便巿场监察和风险管理。

此规则将于1997年9月26日起实施,而港元利率期货合
约亦于当日起透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议员可
参阅该参考资料摘要,以了解更多背景资料。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7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第427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使香港律师会可订明实习律师合约的标准格式
及实习律师的最低薪金,并从而使实习律师以后在注
册时,须使用合乎订明标准格式的合约,而在合约內
亦须规定所付的薪金不得低于所订明的最低薪金(以前
只须订明会支付合理的酬金)。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1997年(生
效日期)(第2号)公告(第42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8月29日为《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
例》第21条开始生效的日期。

该修订条例于 1996 年7月立法局会期结束前通过,该
条例目的之一是改善认可人士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
册,有关条文已由 1997年1月3日起实施。该条例另有
的其他条文,则旨在加强规管危险和潜在危险的建筑
工程、街道工程和建筑地盘,后者的条文现尚待实施。

藉此公告开始生效的第21条,规定规划环境地政局局
长可发出技术备忘录,以处理有关监督和执行建筑工
程和街道工程的事宜。根据此条(或主体条例第39条)
,任何如此发出的技术备忘录均须在宪报刊登,并须
提交立法机关省览,而立法机关可按处理附属法例的
同样方法,以通过决议的方式,对其作出修订。

根据第21条,当局已颁布一份监工计划书的技术备忘
录,并于1997年8月29日在宪报第5号特别副刊刊登(临
立会可对其作出修订,限期为1997年9月24日,但可延
展至1997年10月8日)。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
1997年8月28日发出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PELB(L)30/30/74(97)III),以了解更多有关该技
术备忘录的资料。

《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1997年第74号法律
公告)


《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1997年第74号法律
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2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9月1日为上述规例开始实施的日
期。

该规例于1997年2月订立,旨在废除并取代《工厂
及工业经营(石棉)特别规例》。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