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4号文件
1997年9月12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31条提出的议
案;及
- 根据《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第3(4)条提出的
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保安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 1997 年9月24日临
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该两项议案旨在建
议增加入境事务处根据《生死登记条例》及《婚生地
位例》收取的费用。
2. 是次增收费用是为了达到收回全部服务成本的目的
。受影响的收费包括《生死登记条例》所订有关下述
事项的费用
- 根据第9条逾期办理出生登记;
- 根据第13条登记或更改子女名字;
- 根据第22条翻查记项及领取核证副本;
- 根据第23条领取简略格式的出生证明书;及
- 根据第27条更正登记册內的错误。
有关的增幅平均约为15%,亦即增加10元至90元不
等。所有增收费用的建议将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
效。
3. 根据《婚生地位条例》增加的费用,是就获确立
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重新登记的费用,以及就获确
立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进行重新登记后领取出生纪
录核证副本的费用。上述两项收费分别由295元增至
340元,以及由120元增至140元。新费用亦将由1997
年10月31日起生效。
4. 根据该两条条例,立法机关可藉决议更改有关费
用的款额。该两项决议案的拟本在法律上并无问题。
5. 上述增费是配合入境事务处同时提高其他所收取
的费用,但其他增收费用建议并非藉临时立法会通
过决议的方式实施(在临立会 LS25 号文件內关于第
432至437号法律公告的部分,已另作报告)。议员如
欲了解所有增收费用建议的成本计算方法的详情、
现行及拟议收费的摘要及其他背景资料,可参阅保
安局于1997年9月3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
要(档号:SBCR 3/3231/66 Pt.17)。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