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5号文件

1997年9月12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1997年9月10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7年10月8日
(若议决延期,则
可延展至 1997 年
10月15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
则》(第430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则的目的是:

  1. 提高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规
    则》(第24章,附属法例)须缴付的多项费用,以
    达致收回全部成本。最近一次调整该等费用是
    在1993年和1994年(第2、3、4、5(a)及6条);

  2. 把互惠基金和单位信托的申请费用、认可费用和
    首年认可年费合为一项,并规定于申请首次认可
    时缴付(第5(b)至(g)条);及

  3. 加入两项新项目

    1. 根据《财政资源规则》(第24章,附属法例)
      的规定,申请准予延长沒有计算在有形资
      产净值、认可负债或经调整负债內的附属
      贷款的偿付日期时须缴付的费用(第5(h)条)
      ;及

    2.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第24章)第26A条申请批准任何人作为属法
      团的注册人的大股东时须缴付的费用(第5
      (i)条)。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7年9月1日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 SU B3/1(96) IX ),以了解有
关的背景资料,尤其是附件B,其列载现行和建议的
新收费表。根据该参考资料摘要,由来自不同巿场界
别的代表组成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
会并无提出反对意见。新收费将由1997年9月16日起
生效。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1997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表7)公告》(第431号
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订《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附表7,在认
可的最低准则中,加入另一项目。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如拟经营银行业务,或拟作为
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银行而经营接受存款业
务,必须使金融管理专员信纳该公司会在外汇、商
品,以及用作自营买卖的金融工具出现价格波动的
情况下,把资本保持于充足水平。凭藉该条例附表
8,此规定适用于现时已在本地成立为法团的认可
机构。此公告将由1997年12月31日起生效。

此公告跟随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发出的“修订
资本协定,以纳入巿场风险”中的建议,该等建议
将由1997年年底起实施。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
1997年9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G4
/16C(97) X),以了解有关背景资料。据政府当局所
述,金融管理专员将于 1997 年9月,藉宪报公告公
布指引,载列新规定的范围、涵盖面及其他细节。

*《入境条例》(第115章)

《1997年入境(修订)规例》(第432号法律公告)

*《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

《1997年人事登记(修订)规例》(第433号法律公告)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费用)(修订)规例》(第434
号法律公告)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5章)

《1997年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附表5)
令》(第435号法律公告)

*《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6章)

《1997年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附表4)
令》(第436号法律公告)

*《婚姻条例》(第181章) 《1997年婚姻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437号法律
公告)


订立以上3条修订规则及3项命令的目的,是调高入境
事务处所提供的服务的收费,以达致收回全部成本。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7年9月3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3/3231/66 Pt.17),以了解有
关详细资料。该参考资料摘要附件I载列各项成本的
计算,而附件J载列现行收费及建议收费的摘要。政
府当局建议,该6项附属法例均由1997年10月31日起
实施,而保安局局长会以宪报公告指定生效日期。

第432号法律公告调高该等为签发或換领签证、许可
证、旅行证件(例如海员身分证、回港证及签证身分
书),以及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而引起的其他
事项而应缴的费用。当局上次调整签发旅行证件的
费用是在1994年和1996年7月,而签发签证和许可证
的收费自1991年起一直维持在现时水平。

第433号法律公告调高《人事登记规例》(第117章,
附属法例)附表 2应缴的某些费用,所涉及的事项包
括因身分证遗失或毀坏或因身分证损坏或污损而补
领身分证、因需要改动身分证內容而补领身分证,
以及由登记主任发出证明书或核证本。当局上次调
整该等费用是在1996年7月。

第 434 号法律公告调高该等为呈递婚姻登记申请书
、发给婚姻登记证书或任何记项的核证副本、发给
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以及根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178章)进行的翻查而应缴付的费用。当局上次
调整该等费用是在1996年7月。

第435号法律公告及第436号法律公告调高对分别根
据《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5章)及《死
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6章)备存的登记册
所进行的查册、更正登记册內错误,以及发出任何
该等登记册內的记项的核证副本而须缴付的费用。
当局上次调整该等费用是在1996年7月。

第437号法律公告调高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发给证明书或核
证副本、翻查任何记项及由婚姻登记官主持婚礼
而须缴付的费用。

*《商标条例》(第43章)

《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第483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则调高《商标规则》(第43章,附属法例)
下应缴付的某些费用,该等费用关乎注册商标、
翻查注册记录册、反对某一商标注册、备存及改
动注册商标纪录的事宜。议员可参阅工商局于19
97年9月3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TIB CR 80/39/1 IV),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该资料摘要的附件B已载列成本计算方法,而附
件 C则载列原本及重定收费的比较表。政府当局
希望收回十足成本。律师会的知识产权小组委员
会对建议的收费并无异议。上次调整该等费用是
在1994年11月,建议的收费将由 1997 年10月17日
起生效。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1997年第49号)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439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律政司司长指定1997年9月5日为《掳
和管养儿童条例》(1997年第49号)开始实施的
日期。

该条例的目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在海牙签
订的《国际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以确保被
人不当地迁移至或扣留在任何缔约国的儿童可以
获得迅速交还,并确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
律而判给的管养权和探视权,实际上受到其他缔
约国的尊重。

《1997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

《1997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1997年第239号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40号法律
公告)


藉此公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指定1997年9月20
日为《1997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1997年第
239号法律公告)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规例提高就提供设施以容许残疾人士往来
和使用某些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现行规定。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