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5号文件
1997年9月12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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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1997年10月8日
(若议决延期,则
可延展至 1997 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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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
则》(第430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则的目的是:
- 提高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规
则》(第24章,附属法例)须缴付的多项费用,以
达致收回全部成本。最近一次调整该等费用是
在1993年和1994年(第2、3、4、5(a)及6条);
- 把互惠基金和单位信托的申请费用、认可费用和
首年认可年费合为一项,并规定于申请首次认可
时缴付(第5(b)至(g)条);及
- 加入两项新项目
- 根据《财政资源规则》(第24章,附属法例)
的规定,申请准予延长沒有计算在有形资
产净值、认可负债或经调整负债內的附属
贷款的偿付日期时须缴付的费用(第5(h)条)
;及
-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第24章)第26A条申请批准任何人作为属法
团的注册人的大股东时须缴付的费用(第5
(i)条)。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7年9月1日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 SU B3/1(96) IX ),以了解有
关的背景资料,尤其是附件B,其列载现行和建议的
新收费表。根据该参考资料摘要,由来自不同巿场界
别的代表组成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
会并无提出反对意见。新收费将由1997年9月16日起
生效。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1997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表7)公告》(第431号
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订《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附表7,在认
可的最低准则中,加入另一项目。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如拟经营银行业务,或拟作为
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银行而经营接受存款业
务,必须使金融管理专员信纳该公司会在外汇、商
品,以及用作自营买卖的金融工具出现价格波动的
情况下,把资本保持于充足水平。凭藉该条例附表
8,此规定适用于现时已在本地成立为法团的认可
机构。此公告将由1997年12月31日起生效。
此公告跟随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发出的“修订
资本协定,以纳入巿场风险”中的建议,该等建议
将由1997年年底起实施。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
1997年9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G4
/16C(97) X),以了解有关背景资料。据政府当局所
述,金融管理专员将于 1997 年9月,藉宪报公告公
布指引,载列新规定的范围、涵盖面及其他细节。
*《入境条例》(第115章)
《1997年入境(修订)规例》(第432号法律公告)
*《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
《1997年人事登记(修订)规例》(第433号法律公告)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费用)(修订)规例》(第434
号法律公告)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5章)
《1997年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附表5)
令》(第435号法律公告)
*《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6章)
《1997年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附表4)
令》(第436号法律公告)
*《婚姻条例》(第181章)
《1997年婚姻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437号法律
公告)
订立以上3条修订规则及3项命令的目的,是调高入境
事务处所提供的服务的收费,以达致收回全部成本。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7年9月3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3/3231/66 Pt.17),以了解有
关详细资料。该参考资料摘要附件I载列各项成本的
计算,而附件J载列现行收费及建议收费的摘要。政
府当局建议,该6项附属法例均由1997年10月31日起
实施,而保安局局长会以宪报公告指定生效日期。
第432号法律公告调高该等为签发或換领签证、许可
证、旅行证件(例如海员身分证、回港证及签证身分
书),以及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而引起的其他
事项而应缴的费用。当局上次调整签发旅行证件的
费用是在1994年和1996年7月,而签发签证和许可证
的收费自1991年起一直维持在现时水平。
第433号法律公告调高《人事登记规例》(第117章,
附属法例)附表 2应缴的某些费用,所涉及的事项包
括因身分证遗失或毀坏或因身分证损坏或污损而补
领身分证、因需要改动身分证內容而补领身分证,
以及由登记主任发出证明书或核证本。当局上次调
整该等费用是在1996年7月。
第 434 号法律公告调高该等为呈递婚姻登记申请书
、发给婚姻登记证书或任何记项的核证副本、发给
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以及根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178章)进行的翻查而应缴付的费用。当局上次
调整该等费用是在1996年7月。
第435号法律公告及第436号法律公告调高对分别根
据《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5章)及《死
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6章)备存的登记册
所进行的查册、更正登记册內错误,以及发出任何
该等登记册內的记项的核证副本而须缴付的费用。
当局上次调整该等费用是在1996年7月。
第437号法律公告调高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发给证明书或核
证副本、翻查任何记项及由婚姻登记官主持婚礼
而须缴付的费用。
*《商标条例》(第43章)
《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第483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则调高《商标规则》(第43章,附属法例)
下应缴付的某些费用,该等费用关乎注册商标、
翻查注册记录册、反对某一商标注册、备存及改
动注册商标纪录的事宜。议员可参阅工商局于19
97年9月3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TIB CR 80/39/1 IV),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该资料摘要的附件B已载列成本计算方法,而附
件 C则载列原本及重定收费的比较表。政府当局
希望收回十足成本。律师会的知识产权小组委员
会对建议的收费并无异议。上次调整该等费用是
在1994年11月,建议的收费将由 1997 年10月17日
起生效。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1997年第49号)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439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律政司司长指定1997年9月5日为《掳
和管养儿童条例》(1997年第49号)开始实施的
日期。
该条例的目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在海牙签
订的《国际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以确保被
人不当地迁移至或扣留在任何缔约国的儿童可以
获得迅速交还,并确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
律而判给的管养权和探视权,实际上受到其他缔
约国的尊重。
《1997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
《1997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1997年第239号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40号法律
公告)
藉此公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指定1997年9月20
日为《1997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1997年第
239号法律公告)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规例提高就提供设施以容许残疾人士往来
和使用某些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现行规定。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