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26号文件

1997年9月12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法案目的

禁止终审法院法官以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的身分
聆讯及决定任何关乎其曾在较下级法院审理的事项的
申请。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在1997 年9 月发出
的CSO/ADM 9/4/3222/85(97) Pt. 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7年9月10日。

意见

4.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现时规定,终审法
院法官以终审法院成员身分出席审判时,不得聆讯及
裁决就其曾在较下级法院所参与作出的决定而提出的
上诉,或与该上诉有关的申请。这是一项保障措施,
以防有关法官存有偏见。

5. 然而,对于终审法院法官以上诉委员会委员的身分
参加的审裁,却沒有作出相应的禁制。上诉委员会的
职能是聆讯及决定终审法院是否接纳上诉许可申请。

6. 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将上述禁制扩展至适用于出席
上诉委员会审裁工作的法官。但由于根据主体条例,
只有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才可出席上诉委员会的审裁,
故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有足够的常任法官 ( 现时
只有3名)合符资格出席上诉委员会的审裁。为解决此
问题,法案进一步规定,如出现上述情况,首席法官
可委任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补上。此举能够确保上诉
委员会在有需要时可随时成立。

7. 法案并作出一项技术性修订,以澄清上诉委员会的
权力,应包括有权证明引起要求终审法院给予上诉许
可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

咨询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已在1997年9月8日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上向委员会简介此法案。

公众咨询

9.政府当局未有就法案进行公众咨询。

总结

10. 此法案提出的修订基本上属于技术方面的调整,
以改善上诉委员会处理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许可
申请的运作。

11.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议员应可予以
支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