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22号文件
1998年3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3月6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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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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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1998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
规则》(第166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旨在:
- 提高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规
则》(第24章,附属法例)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缴付的多项费用,以
达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的。上次调整有关费用
是在1993年及1994年(第2、3、4、5(a)及6条)。
- 把互惠基金和单位信托的申请费用、认可费用和
认可的首年年费合为一项,并规定于申请首次认
可时缴付予证监会(第5(b)至(g)条);及
- 加入下列新项目 ─
- 根据《财政资源规则》(第24章,附属法例)
的规定而申请准予延长沒有计算在有形资
产净值、认可负债或经调整负债內的附属
贷款的偿付日期时须向证监会缴付的费用
(第5(h)条);及
-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第24章)第26A条申请批准任何人作为属
法团的注册人的大股东时须向证监会缴
付的费用(第5(i)条)。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3月5日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U B3/1(96)IX),尤其是该
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所载的现行及建议收费表,以了
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谨此告知议员,此规则所订的各项增幅及新增收费曾
载于《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
规则》( 下称“1997年规则”) (1997年第430号法律公
告)。1997年规则于 1997 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旨在
提高多项费用及订立新增项目的收费,由 1997年9月
16 日起生效。然而,1997 年规则随后被临时立法会
在1997年10月15日会议上废除(请参阅1997年第471号
法律公告)。
据该参考资料摘要所述,为了符合收回全部成本的政
策,有需要对各项费用及收费作出建议的调整 ( 与
1997年规则所列的收费率相同 ) ,以收回证监会提供
有关市场中介团体、投资产品和公司财务活动的服务
成本。此外,建议增加中介团体的收费和减收印花稅
和交易征费的措施,均可减低投资大众对证监会营运
的资助。
此规则将由1998年4月20日起实施。
《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业(巿政局)(修订)附例》(第170号法律
公告)
《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业(区域巿政局)(修订)附例》(第171号
法律公告)
此两条附例旨在:
- 在市政局辖区的零售市场和在西区副食品批发市
场,将活的水禽 (包括鸭及鹅) 及其他活的家禽分
开买卖,从而落实有关的分隔政策(第170号法律
公告 ) ,以及在区域市政局辖区的零售市场实施
同一政策(第171号法律公告)。
- 管制经处理的家禽屠体及从家禽中除去的任何什
臟的运送,规定此等家禽屠体及什臟须经市政局
或区域市政局以书面批准的货车运送,而且该项
运送须符合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认为适当的条件。
任何人违反上述分隔规定,即属犯法,一经循简易程
序定罪,可被判处第5级的罚款(5万元)、监禁6个月;
如持续触犯有关罪行,每天罚款 900 元。违反运送规
定的最高刑罚为判处第3级的罚款(1万元)、监禁3个月
;如持续触犯有关罪行,每天罚款300元。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 1998 年2月发出有关分隔鸡只及
水禽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注明档号),以
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当局在1998年3月9日临时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
席上向议员简介建议中的分隔政策。议员对有关建议
并无提出异议。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7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3月27日为《建筑物(修订)条例》
(1996年第54号)第2(e)条(只限于加入“专门工程”的
定义的范围 )开始实施的日期,并指定1998年4月1日
为该修订条例尚未实施的余下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等条文关乎监工计划书制度中与专门承建商及其注
册有关的事宜。
《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
《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7年第36号)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7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
例》(1997年第36号)尚未实施的余下条文开始实施的
日期。该等条文关乎就注册专门承建商而委任的纪
律委员会的组合事宜。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1997年第
441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4号
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建筑物(管理)(修订)(第
2号)规例》(1997年第441号法律公告)尚未实施的余下
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关乎为专门承建商注
册及为他们所进行的排水工程进行检验和测试所收取
的费用。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1997年第
514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5号
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
订)(第4号)规例》(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尚未实施
的余下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与提供行政架
构有关,以实施关乎注册专门承建商的监工计划书制
度。
《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规例》
《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规例(1997年第515
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6号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程)
(修订)规例》(1997年第515号法律公告)尚未实施的余
下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等条文关乎下列事项:委任注册专门承建商进行拆
卸工程及该注册专门承建商进行此等工程时必须符合
的规定;操作在拆卸工程中所用动力机械装备或装置
的人须具备的资格及经验;以及安全地进行拆卸工程
的额外规定。
《1997年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
程及厕所)(修订)(第2号)规例》
《1997年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
程及厕所)(修订)(第2号)规例(1997年第516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7年建筑物(卫生设备
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修订)(第2号)规例》
(1997年第516号法律公告)第2(b)及3(b)条开始实施的日
期。
有关条文规定必须委任注册专门承建商测试排水工程
。此规例关乎把“注册承建商”一词改为“注册一般
建筑承建商”的其他条文,已于1997年11月7日实施。
《1997年建筑物(通风系统)(修订)规例》
《1997年建筑物(通风系统)(修订)规例(1997年第517号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7年建筑物(通风系统)
(修订)规例》(1997年第517号法律公告)开始实施的日
期。
此规例是因应《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订
定的新注册制度所引进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
专门承建商而订立的,并把“注册通风系统承办商”
一词改为“有关类别的注册专门承建商”。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规例》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规例(1997年第228号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7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4日为《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
(修订)规例》(1997年第228号法律公告)第2及5(b)条(在
该条与加入在附表5中新的第5至12段有关的范围內)开
始实施的日期。
有关条文关乎管制在赤𫚭角机场进口航道区的船只的
活动。此规例就进入某些水域的船只的高度限制作出
规定的其他条文,已于1997年7月14日开始实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3月9日
*表示调高收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