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6号文件
1997年11月14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1月7日及1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1997年11月1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7年12月10日 (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 1997年12月17日) |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
《1997年保险公司(授权费及年费)(修订)规例》
(第511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为专属自保保险人另订一项须缴付予保险业
监督的授权费及年费的收费类别。根据《保险公司条例
》(第41章)第2(7)条所载的定义,专属自保保险人指只经
营一般业务的公司,而该等业务只局限于与专属自保保
险人属于同一公司群组的公司的风险的保险及再保险。
专属自保保险人是由《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
(1997年第29号)引进的新一类别保险人。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 1997年1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2/2/33C(96)),以了解有关背景资
料。据该资料摘要所载,当局订定该等收费的目的是要
收回全部成本,有关成本的计算方法载于该资料摘要附
件 B。由于法例对专属自保保险人的规管较为宽松,因
此建议的收费比向其他获授权保险人征收的费用
(227,300元)为低。
此修订规例将由1997年12月19日起实施。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7号)规例》
(第512号法律公告)此修订规例旨在:
- 调高的士乘客在使用东区海底隧道或西区海底隧
道时须缴付的回程隧道费,由10元增至15元;及
- 规定的士乘客每次租用的士而涉及使用大榄隧道
时须缴付附加车费。
作出第一项调高收费的建议,是由于根据《1997年东区
海底隧道条例(修订附表)公告》(第531号法律公告)(请参
阅下文),私家车及的士使用东区海底隧道的收费将由10
元调高至15元,由1998年1月1日起生效。议员可参阅运
输局于 1997年11月4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TB CR 1/3/5591/71(97)Pt 3),以了解有关背景资
料,尤其是当局所进行调查的结果,以及当局曾考虑的
5个方案。
拟议的增幅是由交通咨询委员会建议采纳,并会由1998
年1月1日起实施。当局已于1997年10月17日向临时立法
会交通事务委员会简报此事,当时部分议员十分关注该
建议在交通方面对海底隧道造成的影响。不过,政府当
局却认为过海的交通模式将会在新机场启用后有所改变。
第二项建议是关于大榄隧道的使用。大榄隧道是一条新
的隧道,由汀九起贯穿大榄郊野公园至河背,预定在
1998年中开放通车。当局建议的士乘客须缴付的附加车
费相等于15元的隧道费。与其他陆上隧道的附加车费一
致,乘客是无需缴付的士的回程隧道费。此建议将由运
输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
(第470章)
*《1997年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
(费用)(修订)规例》(第513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调高检验员或承建商申请注册及再注册以及
批准注册检验员所发出的测试及检验报告及证明书的应
缴费用。
议员可参阅工务局于1997年11月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档号:WB(W)276/32/34 VI)附件B及C,以了
解成本解算的方法及现时收费与建议收费的比较。据该
份资料摘要所载,当局已咨询主要的建造商及注册承建
商,他们对建议的增幅并无异议。上次调整该等收费是
在1996年12月。现时建议的增幅为7%,是按照政府消费
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订定的。新收费将由 1997年
12月20日起生效。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
(第514号法律公告)
《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规例》
(第515号法律公告)
《1997年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
、排水工程及厕所)(修订)(第2号)规例》
(第516号法律公告)
《1997年建筑物(通风系统)(修订)规例》
(第517号法律公告)
此4条修订规例是依据《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
(1996年第54号)(修订条例)而订立的。制定该条例的目的
,是为确保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更安全。议员可参阅规
划环境地政局于1997年11月6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档号:PELB(L) 30/30/74(97)V),以了解有关背景
资料及拟议的主要修订事项。
当局已根据修订条例发出监工计划书的技术备忘录,第
514 号法律公告主要为实施监工计划书制度提供了行政
架构。
第 515 号法律公告就进行拆卸工程列明额外的规定。根
据该资料摘要所载,部分规定已于“认可人士及注册结
构工程师作业守则”內颁布,而建筑界自1996年7月起已
开始遵守该等规定。
修订条例为承建商的新注册制度订定条文。第 516及517
号法律公告所作的修订,是因应根据该注册制度引入“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而提出的。
有关把“注册承建商”改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的
修订已由1997年11月7日起实施,与根据修订条例实施的
新承建商注册制度的日期配合 ( 请参阅下文第532号法律
公告)。其余的修订将由规划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以宪报公
告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各条修订规例,如发觉有任何问题
,当会通知议员。
《电视条例》(第52章)
*《1997年电视(专营权费及牌照费)(修订)(第2号)规例》
(第518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调高商营电视广播牌照的每年牌照费,目的
是为推行悉数收回成本计划的第二阶段。该计划的目标
是在2001年悉数收回成本。按 1997 至98年度的价格计算
,建议的收费占每个牌照总成本的 40%。悉数收回成本
计划的详情载列于文康广播局于1997年11月发出的临时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BCSB(CR) 9/19/6 (96)Pt.2)。
上次调整该等收费是在1996年12月。新收费将由1998年
1月1日起实施。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
*《1997年牛奶场(修订)规例》(第519号法律公告)
*《1997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修订)规例》(第
523号法律公告)
*《1997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修
订)规例》(第524号法律公告)
*《1997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展览)(修订)规例
》(第525号法律公告)
*《1997年公众卫生(动物)(寄养所)(修订)规例》(第
526号法律公告)
*《1997年公众卫生(动物)(骑马场地)(修订)规例》
(第527号法律公告)
《海鱼养殖条例》(第353章)
*《1997年海鱼养殖(修订)规例》(第520号法律公
告)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
*《1997年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费用)(修
订)规例》(第521号法律公告)
《动物羁留所条例》(第168章)
*《1997年动物羁留所(费用)(修订)规例》(第522号
法律公告)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
*《1997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4)
令》(第528号法律公告)
订立上述10项附属法例的目的,是调整须向渔农处处长
缴付的费用。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7 年 11月7日发出
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1/2/1806/84、
ECON 1/3231/69、ECON 6/2/1806/84、ECON 4/2/1806/84
及ECON 3/2/1/1806/84),以了解有关背景资料。
下表所载总结每项附属法例的目的 ─
第519号法律公告 | 调高经办奶场的牌照费
|
第520号法律公告 | 调高批出海渔养殖牌照 或将牌照续期的费用
|
第521号法律公告 | 调高就检验植物、签发
植物检疫证明书、前往
申请人处所进行该等检
验、植物在检疫期间的
保养的事宜,以及植物
和泥土的处理的事宜所
收取的费用
|
第522号法律公告 |
调高就释放及交还流浪
动物予其主人时须缴付
的羁留所费用
|
第523号法律公告 |
调高使用仓库须缴付的
费用
|
第524号法律公告 |
调高动物售卖商牌照的 费用
|
第525号法律公告 | 调高─
- 办永久性的动物
及禽鸟展览的牌
照费;及
- 办临时性的动物
及禽鸟展览的牌
照费。
该等展览指公众须缴付
费用或其他金钱代价后
才获准进场的动物及禽
鸟展览
|
第526号法律公告 |
调高经营动物寄养所的 牌照费
|
第527号法律公告 |
调高经营骑马场地的牌 照费
|
第528号法律公告 |
调高进口、出口或管有
任何受管制药物及濒危
动植物的牌照费 |
该资料摘要附件L及K分别载列现行和建议收费的比较以
及成本计算表。第519、520、524、526及527 号法律公告
的目的,是收回按 1997至 98年度的价格计算的全部成本
。大部分该等收费的加幅是7%或少于7%。第521、522及
528号法律公告所调整的费用均订于低于收回全部成本的
水平,而政府当局建议根据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
,调高该等收费7%。第523及525号法律公告所调整的收
费增幅为9%至15%,目的是要收回成本的50%至75%。
除上次调整海渔养殖牌照的费用(第520号法律公告)是在
1994年10月外,上次调整所有其他费用均是在1996年7月
。所有建议收费将由1997年12月19日起生效。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7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第2号)令》
(第52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限制进口或出口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
备,除非领有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3条所发出
的适当许可证。此命令的目的是赋权海关更严密地监察
该等设备的流动,以防止该等设备用在侵犯版权的活动
上。
议员可参阅工商局于1997年11月3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以了解有关背景资料。签发许可证是有条
件的,例如提供出口商、进口商或代运人的详细资料,
以及须事先获得海关总监批准,才可转让或转售有关设
备。签发进或出口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政府当局拟于1997年12月由贸易署署长以宪报公告指定
的日期起实施此命令。此项命令对在此命令生效前输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备并无追溯力。
《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
《1997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公告》
(第530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当局宣布位于新界粉岭龙跃头称为松岭邓公
祠的建筑物列为历史建筑物。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
(第 53章),文康广播局局长可维修、保存或修复该建筑
物,如沒有局长发出的许可证,建筑工程或拆卸工作不
得进行。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
《1997年东区海底隧道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第531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东区海底行车隧道费现依据1997年4月的一
项仲裁裁决作出更改。政府当局已于1997年5月14日在
一次特别会议上向前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简报此事
。法律事务部备有一份该裁决的副本(只备中文本),
可供议员参阅。
谨请议员留意,《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第55(5)
条订明,凡依据提交仲裁的仲裁裁决,决定应更改隧道
费,则隧道费须遵从该仲裁裁决作出更改。
建议的隧道费将由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现时的隧道费
是由该条例在1986年8月制定后开始实施的。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1997年
(生效日期)(第3号)公告》(第53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7日为《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中若干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关乎:
(a)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的注册、委任及纪律事宜,以及
(b)如建筑地盘有危险,建筑事务监督有权命令建筑工程
停止。
修订条例中其他关乎改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的
注册的条文已于1997年1月3日开始生效。就发出技术备
忘录以处理监督及执行建筑工程和街道工程而订定的条
文,已于1997 年8月29日开始生效。该相应的监工计划
书的技术备忘录于当日刊登,并于1997年9月28日经临
时立法会修订。
余下关乎注册专门承建商和监工计划书的条文仍待生效。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
(1997年第441号法律公告)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
(1997年第441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53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7日为该规例第2(a)及(c)条(除在
以关于注册专门承建商的条文取代原有条文的范围內)
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就一般建筑承建商的注册
及其对排水工程所作的检查和测试的收费,作出修订
。该等修订是因应《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
年第54号)对承建商的注册制度所作的修改,而作出的
。该修订条例亦于同日生效(请参阅上文第532号法律
公告)。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1997年第129号)
《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
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规例》(第534号法律公
告)
此规例的目的是为下列登记册的拟备程序订定条文 ─
- 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及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
记册;
- 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及界别分组正式投票
人登记册;及
- 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
第III部赋权选举登记主任要求任何公共主管当局或其他
人提供资料,以编制功能界别选民登记册及界别分组投
票人登记册。
第IV部列明如何藉通告程序将功能界别的选民及界别分
组投票人登记。
第V部列明任何人申请在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上登
记及团体选民或团体投票人委任获授权代表的程序。
第VI部订明,任何人可反对另一人登记为选民、投票人
或获授权代表。该部亦订明,任何人可就选举登记主任
对其作出的决定,递交申索通知书。
第VII部列明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界别分组正式投
票人登记册及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须载录的內容。
第VIII部列明此规例所订的罪行及罚则。
此规例亦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 (立
法会)规例》(1997年第499号法律公告)中若干条文。
议员可参阅选举事务处于1997年1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档号:REO 14/30/2 (CR)),以了解有关背景资
料。
此规例将由1997年11月12日起实施。
议员在1997年11月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应成立小组
委员会研究《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
会)规例》(1997 年第499 号法律公告)及此规例。小组委员
会下次会议将于1997年11月13日举行。
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此规例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第511-533号法律公告)
林秉文(第534号法律公告)
19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