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33/97-98号文件
档号:CB1/BC/1/97

1997年法律条文
(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结果。

条例草案

2.条例草案旨在暂时终止实施以下成文法则,直
至有关的决策局局长指定的日期为止:

  1.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2.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3.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
  4.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5.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
  6. 《保护海港条例》;及
  7. 《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

背景

3.有关的7项条例由前立法局议员提出,并在1997
年6月立法局最后一次会议席上通过。该7项条
例中,有3项条例曾经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
包括《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1997
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及《保护海港条
例》。

4.该7项条例的主要条文概览载于附录I。政府当
局表示,大部分的法例修订均是仓卒通过,而
其对政府政策及运作所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
仍有待全面分析。由于所有条例均无订定有关
生效日期的条文,因此,条例一经通过,即告
生效。政府当局在1997年7月9日向临时立法会
(下称「临立会」)提交此条例草案,藉以「暂时
终止实施」此等条例,以便全面分析各条例所
产生的影响。政府当局亦请临立会尽快通过条
例草案,从而避免因实施该等修订条例引致的
混乱。

法案委员会

5.在1997年7月1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议员
决定成立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本条例草案。
法案委员会的主席为叶国谦议员。委员会先后
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应保护海港协
会之请与其会商。法案委员会委员名单载于附
录II。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6.委员已研究条例草案的原则、其整体优劣,
以及对本条例草案所涉及的7项条例会造成的
影响。下文各段概述备受关注的主要事宜。

法案的形式

7.各委员质疑政府当局以单一项条例草案一并
处理7条涉及不同主题的条例,是否适当的做
法。由于每项条例的背景及所针对的范畴并不
相同,部分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分别提出不同
的条例草案,让委员按个别条例的优劣详加研
究。

8.政府当局在回应时强调,有需要暂时终止实
施该7项条例,而现时的立法方法既适当又可
行。当局亦表示,如委员决定不赞成暂时终止
实施这7项条例中的若干项条例,亦可以根据
《议事规则》,对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文动议修
正案。

9.部分委员亦要求政府当局在条例草案中订明
拟议暂时终止实施7项条例的期限。当局向委
员保证,会迅速完成检讨该7项条例的工作,
并在1997年9月底前向临立会汇报有关日后工
作路向的建议。由于委员关注这项问题,当局
后来同意在条例草案中订明该7项条例的暂时
终止实施期,不能超越1997年10月31日;如当
局要进一步延展暂时终止实施的期限,必须获
得临立会批准。

10.政府当局亦澄清,此条例草案即使制定成为
法例,亦不会对7条有关条例的实施具追溯效力

5条关乎劳工权益的条例

11.政府当局所持的主要反对意见,是劳方、资
方及政府并未于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
」)內就该5项条例达成任何共识。政府当局亦
告知委员,在1997年5月一次研究各条法例拟本
的特别会议席上,劳顾会表示不能支持其中任何
法例,并要求更多时间研究其中部分条例的条文

12.正如附录I所述,政府当局认为各项条例的影
响深远,以《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
权条例》为例,并未经过充分评估。当局亦提述
有关禁止歧视职工会的《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
条例》,以及将5月1日订为法定假期的《1997年
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可能造成的混乱。政府
当局亦特别指出,《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
订)条例》在执行上所引起的困难。

13.法案委员会并不完全认同政府当局暂时终止实
施条例的理据。部分委员亦曾就劳顾会及立法机
关在提出法律改革方面分别所担当的角色,与政
府当局交換意见。

14.有关暂时终止实施各项条例,以便作一步研究
及咨询的建议,虽然大多数代表工商界的委员并
不强烈反对,但其他委员,特别是代表劳工界的
委员则极有保留。他们指出,《1997年雇佣(修订)
(第4号)条例》及《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
在通过前,均分别由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而其
他法例所涉及的主要事宜亦已由前立法局人力事
务委员会研究。有关《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
条例》,各委员察悉,临立会先前通过的《假日
(1997年及1998年)条例》并无将5月1日订为1998年
的假日。由于政府的特别工作小组已完成全面检
讨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并即将建议多项改善措施
,因此部分委员认为沒有需要暂时终止《1997年职
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该条例旨在放宽申领
补偿的资格。

15.经商议后,大多数参与讨论的委员同意,不应暂
时终止实施《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法案委员会将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
以达致此目的。鉴于《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
谈判权条例》所提出的事宜备受爭议,委员普遍同
意按建议暂时终止实施此条例,以便政府当局经咨
询劳顾会后再进一步加以研究。然而。虽然委员会
未能就是否暂时终止实施其余3项条例的建议达成共
识,但却认为不应由条例草案的一条条文同时处理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及《1997年雇佣(
修订)(第5号)条例》。政府当局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
提出所需的修正案,俾能分开处理该两项条例。

《保护海港条例》

16.法案委员会察悉保护海港协会反对暂缓执行该条
例的建议,亦察悉政府当局对推定的公法原则及公
法职责所引致的不明朗因素极表关注。该推定的公
法原则订明不准在中央海港进行填海工程,并订立
了一项公法职责,规定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在行使
其权力时,须以这项原则作为指引。

17.各委员在研究政府当局提出的疑问时,亦有考虑
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认为,尽管
这项假设在法例中属不寻常,但它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条文的立法原意,
在特定案件中诠释有关条文。

18.各委员为评估该条例所带来的影响,要求当局就
政府运作所受到或将会受到影响的程度提供进一步
资料。政府当局在回应时特别指出,倘若进行填海
工程的决定受到法院的质疑,便可能对现时在策划
中的4项拟在中央海港进行的大型填海工程构成不
明朗的因素及障碍。

19.法案委员会未就暂缓建议定下立场。然而,为解
决一些议员关注的问题,政府当局明确指出,纵使
有关的暂缓建议获得通过,当局在这期间亦不会进
行任何大型填海工程。

《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

20.政府当局认为该项修订条例已对《香港人权法案
条例》第3条及第7条的诠释,引起不明朗和混淆的
情况,而该等修订条文亦有可能令《香港人权法案
条例》适用于私人间的诉讼。政府当局又表示,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决定不采纳原条例的
第3条;这项决定亦可能令新增的第3(3)及(4)条变得
毫无意义。在此方面,法案委员会已察悉法律意见
,就是新增的第3(3)条是否会引致该条例适用于私人
间的诉讼,应由法庭就有关个案作出决定。

21.有部分委员则建议,假如当局的政策及立法意向
,并不在于令《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适用于私人间
的诉讼,则当局应考虑废除此修订条例。政府在回
应时则确实指出,暂缓实施该法例的其中一个目的
,是让专家对有关的法律问题详加分析,然后才决
定如何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各委员未有就暂时
终止实施该修订条例的建议采取任何立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 22.截至1997年7月14日,法案委员会及政府当局将
会分别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有关修正案的
內容详载于第9段及第15段。该等修正案将会另行
送交各位议员传阅。

征询內务委员会的意见

23.法案委员会于1997年7月15日向內务委员会作口
头报告,并请內务委员会支持于1997年7月16日恢
复二读辩论该条例草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5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