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4号文件
1997年8月15日
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8月8日
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1997年8月20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7年9月10日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至1997年9月24日)
《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
《1997年商品交易(交易限额及持
仓限额(修订)(第2号)规则》
(第410号法律公告)
根据《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59条,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可藉规则而设立和订定任何
人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根据任何指明商品的期货
合约而可进行的交易的数量限额或可持有的持仓
量限额。为方便进行市场监察及风险管理,实有
必要制订该等限额,而有关的限额均载于《商品
交易(交易限额及持仓限额)规则》(第250章附属法
例)的附表。
现时的修订规则在上述附表中加入恒生香港中资
企业指数期货合约及恒生香港中资企业指数期权
合约。此修订规则将由1997年9月12日起实施。
议员可参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1997年
7月28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了
解此修订规则的详情。
《地产代理条例》
《地产代理条例(1997年第48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411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房屋局局长指定1997年8月8日为
《地产代理条例》第I部、第II部、第41、54(1)、
56及57条和附表开始实施的日期。
有关的条文主要是关于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的
设立,监管局的职能是制订发牌规定及处理有关
规管的事宜。该附表规定监管局须由主席、副主
席及不超过18名普通成员组成,全部均由行政长
官委任。该条例的余下各部将于稍后待监管局设
立后始实施。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1997年第81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12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卫生福利局局长指定1997年8月15日
为《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第55(1)(a)条、
第59(1)条(在涉及附表2第3(b)项的范围內)及附表
2第3(b)项开始实施的日期。
第55(1)(a)条将订立规例的权力,由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转移至卫生福利局局长。
第59(1)条及附表2第3(b)项准许区域法院法官或裁
判官基于被控人精神错乱的理由而作出无罪的特
别裁决。
《1997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
《1997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1997年
第94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413号法律公告)
此项勘误公告是为在制订《1997年法律服务立法
(杂项修订)条例》(1997年第94号) 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1997年第378号法律公告)时所出现程
序上的错误而订立的。所犯的程序上的错误是
律政司在1997年6月29日已签署该项公告,但有
关的条例却是在1997年6月30日始刊登于宪报。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在某条例于
宪报刊登前,是不得指定其生效日期的。为了
释除较早前所指定的生效日期公告是否有效的
疑问,律政司司长现指定1997年8月8日为先前
的公告所提述的条文(即该条例第14条及附表2
第4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两项条文的作用是订明,在该等条文实施后
才签订的售卖新发展项目单位的协议中,任何
有关规定买方须缴付卖方的法律费用的条文均
属无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8月12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