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5号文件

1997年8月15日
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i)根据《生死登记条例》
(第174章)第31条提出的议案;及
ii)根据《婚生地位条例》
(第184章)第3(4)条提出的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保安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7年8月27
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该两项
议案旨在建议增加入境事务处根据《生死登记
条例》及《婚生地位条例》收取的费用。

2.是次增收费用是为了达到收回全部服务成本
的目的。受影响的收费包括《生死登记条例》
所订有关下述事项的费用

  1. 根据第9条逾期办理出生登记;
  2. 根据第13条登记或更改子女名字;
  3. 根据第22条翻查记项及领取核证副本;
  4. 根据第23条领取简略格式的出生证明书;及
  5. 根据第27条更正登记册內的错误。

有关的增幅平均约为15%,亦即增加10元至90
元不等。所有增收费用的建议将由1997年10月
3日起生效。

3.根据《婚生地位条例》增加的费用,是就获
确立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重新登记的费用,以
及就获确立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进行重新登记
后领取出生纪录核证副本的费用。上述两项收
费分别由295元增至340元,以及由120元增至
140元。新费用亦将由1997年10月3日起生效。

4.根据该两条条例,立法机关可藉决议更改有
关费用的款额。该两项决议案的拟本在法律上
并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8月11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