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30号文件
1997年10月1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0月3日在宪报刊登的
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 会议席上省览日 期 | : | 1997年10月8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7年11月5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7年1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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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
《逃犯(印度)令》(第45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使《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所列明的移交
逃犯程序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印度共和国。此
命令的目的是使香港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于1997
年6月28日所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该协定)得以实施
。该条例中的程序须受到载于附表的该协定的条款
规限,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印度共和国。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7年7月4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8/1/2716/80(96)),以了解
有关背景资料。此命令由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
定的日期开始实施。据政府当局所称,建议的生效
日期为1997年11月14日。
根据该条例第3(3)条,临时立法会可藉决议废除(而
非修订)此命令。
《电讯条例》(第106章)
《电讯(亚太卫星IIR号)(豁免领牌)令》(第451号
法律公告)
藉此命令,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获豁免就在亚太
卫星IIR号卫星上操作无线电台持有《电讯条例》(第
106章)第8(1)条所指牌照的义务。此命令是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所批准的安排的一部分,整个安排包
括发出空间无线电通讯遙测、追踪、控制及监察站
牌照,以及修订之前为其他卫星发出的同类牌照。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7年10月3日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SBCR 5/1036/94(97)IV),以
了解有关背景资料。持牌人拟于1997年10月发射亚
太卫星IIR号卫星,为亚太区提供电讯及广播传送服
务。订立此命令,是因为向国际电信联盟登记无线
电射频及处理有关干扰投诉的事宜是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而非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故无须
透过发牌来规管持牌人。
载于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A的电讯牌照使
持牌人可藉操作其设于大埔工业村的地面卫星站,
监察及控制亚太卫星IIR号。该牌照在此命令在宪报
刊登后不久便即发出。由于该电讯牌照容许持牌人
的附属公司使用该地面卫星站向上传输信息至亚太
卫星IIR号,故对之前为其他卫星发出的牌照作出修
订,赋予类似的弹性。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