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31号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

  1. 指定7月1日及10月1日为法定假日,取
    替现时根据《雇佣条例》订定的两天
    浮动假日;

  2. 规定在1998年暂停将5月1日列为法定假
    日;及

  3. 就有关法定假日的条文作出技术上及文
    字上的修订。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议员可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7年10月14日发出的临
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MB CR 8/3231/97 III)
。此外,亦可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7年9月30日发出
、为临时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拟备的资料文件。
该份文件已在1997年9月30日人力事务委员会会议席
上提交。

首读日期

3.1997年10月15日。

意见

4.《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1997年第100号)
(下称修订条例)将5月1日订为额外的法定假日。该修
订条例制定后,政府当局已全面检讨《雇佣条例》
中有关法定假日的各项条文。

5.根据《雇佣条例》,*法定假日*指雇员在法定假
日前,因已根据连续性合约受其雇主雇用不少于3个
月而有权享有的有薪假日。现时,每年共有11天法
定假日,其中两天属由雇主选定的*浮动*假日。

6.该条例草案旨在废除浮动假日,并将7月1日及10月
1日订为法定假日,取代现时根据《雇佣条例》订定
的浮动假日。该条例经修订后,法定假日的总数仍
是11天。

7.该条例草案亦规定暂停将5月1日列为1998年的法定
假日。根据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由于《假日
(1997年及1998年)条例》(1997年第111号)所订的1998
年公众假期表沒有把5月1日包括在內,因此当局建
议由1999年(而非修订条例所订的1998年)开始,才将
5月1日订为额外的法定假日。公众假期适用于银行
、学校及政府办事处,而法定假日则适用于除公务
员外的所有雇员,包括在银行及学校工作的雇员。
如将5月1日订为1998年的额外法定假日,将会带来
不良后果,因为届时银行及学校虽然基于运作上的
理由,或需如常办公,但该等机构的雇主必须给予
其雇员假日。虽然雇主可给予雇员另定假日,但他
们可能在人手调配方面遇到困难。非政府机构亦会
面对同样的问题,因为5月1日并非公众假期,该等
机构基于行业惯例或其他运作上的理由,必须在当
天继续如常办公。

8.根据政府当局的意见,如规定由1999年而非由1998
年开始,将5月1日订为法定假日,政府当局便会有
时间解决上文第7段所述的问题。

9.该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文所处理的事宜包括:就农历
年初一、年初二及年初三适逢星期日的情况,订定
假日安排,以及就法定假日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
日适逢另一法定假日而须给予的假日,订明另定假
日及代替假日的应用范围,使之亦能运用于该须给
予的假日。

公众咨询

10.政府当局已咨询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
。劳顾会多数成员在1997年8月15日会议席上表示支
持有关修订建议。

咨询临时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11.教育统筹局就检讨5项与劳工事务有关的条例所得
的结果发出的资料文件,已于1997年9月30日人力事
务委员会会议席上送交各委员参阅。当局已在该份
资料文件中概述有关的修订建议。

建议

12.该法案并无就现行有关给予法定假日的政策作出
重大修订。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