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32号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0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7年10月15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7年11月12日(若
议决延期,则可延
展至1997年11月19
日)
|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1997年第9号)
《环境影响评估(上诉委员会)规例》(第455号法
律公告)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1997年第9号)已于1997年2月
制定。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并未指定其开始实施的
日期。
根据该条例第32条,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可在咨询
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后,订立规例规管第VI部所指
的上诉和上诉委员会的常规与程序。此规例与其他
有关的上诉委员会规例相若,例如《废物处置条例
》(第354章)內的规例,惟作出若干次要的修改。议
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7年10月发出的临时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S/18/24(97)及
PELB(E)55/18/25(97)),以了解有关背景资料。
此规例在法律和草拟方面均无问题,并将会由规划
环境地政局局长所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1997年第9号)
《环境影响评估(费用)规例》(第456号法律公告)
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1997年第9号),规划环
境地政局局长有权订明费用。此规例订明对根据该
条例提出各项申请须征收的费用。建议的收费如下
:
|
申请类别 |
建议收费
|
(a) |
申请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 |
15,400元
|
(b) |
批准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
17,700元
|
(c) |
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39,800元
|
(d) |
环境许可证 |
15,600元
|
(e) |
新的环境许可证 |
5,690元
|
(f) |
更改环境许可证的条件 |
7,780元
|
据政府当局表示,建议的费用与「污染者自付」的
原则一致,而所订的收费水平以收回所提供服务的
全部成本为原则。该条例将由1998年年初起实施。
此规例会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
*《公司条例》(第32章)
《1997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第457号法律
公告)
财政司司长建议修订《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所
载超过40项应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的费用。除4项
收费外,修订法例把上次在1996年3月调整的收费平
均调高9%,这个增幅与上次调整收费以来根据政府
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变动计算的通胀率相符。议
员可参阅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1/6/3(97)
第VII部),以了解该4项收费增幅较大的原因(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9及10段)。经修订的费用将由
1997年12月1日起生效。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
《1997年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修订附表)令》(第458
号法律公告)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16(2)条规定,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赋权财政司司长(凭藉第1章第3条意指库务
局局长)调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订立附属法例
先前厘定的各项费用。此命令修订《有限责任合伙
条例》(第37章)的附表,以调高就有限责任合伙经营
而须缴付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有关费用,增幅约为
9%。新收费将由1997年12月1日起生效。
*《公司条例》(第32章)
《1997年公司条例(监理誓章、宣誓或声明的费用)
(修订)公告》(第45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调高公司注册处处长就监理誓章、宣誓或声
明可收取的费用,由60元增至65元,以及调高就在
监理誓章、宣誓或声明的附件上签署可收取的费用
,由6元增至7元。新收费将由1997年12月1日起生效
。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
附表4)(第5号)令》(第46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白石台公园、马鞍山亭及鱿鱼湾儿童游乐
场拨作区域市政局辖区內的公众游乐场地,并规定
新墟网球场停止用作公众游乐场地。
此命令亦修订《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
表4 --
- 将“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公众壁球室”
改为“赛马会葵盛公众壁球场”;及
- 将赛马会屯门蝴蝶湾体育馆的英文名称
“Royal Hong Kong Jockey Club Tuen
Mun Butterfly Beach Indoor Recreation
Centre”改为“The Jockey Club Tuen
Mun Butterfly Beach Indoor Recreation
Centre”。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泳池)(修订附
表14)令》(第461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
14,将“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仁爱堂游泳池”改为
“赛马会仁爱堂游泳池”。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
《家庭岗位歧视(调查及调解)规则》(第462号法律
公告)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第66条,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委会)获赋权订立规则,以调查申
诉及提供调解以达致和解。平委会已为《性别歧视
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订立规则(1996年第473号
及475号法律公告)。此规则是根据之前所订立的规则
为蓝本的,并将由1997年11月21日起实施。民政事务
局已表明,该条例将由同日起开始实施。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
《家庭岗位歧视(正式调查)规则》(第463号法律公
告)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规定,根据第
49条发出的进行正式调查通知,根据第50条发出的
规定提交资料通知,以及根据第55条发出的执行通
知,须以平等机会委员会(“平委会”)订明的方式
和格式发出。因此,平委会现已在此规则指明有关
的方式,此规则将由1997年11月21日起实施。
在研究此规则的过程中,本部注意到,在此规则附
表1中,有关对第55(1)条的提述是不正确的,应为第
50(1)条。平委会已获通知此事,会有适当的立法措
施提出以更正此项错误,以免在此规则开始生效时
产生混乱。
《地方法院条例》(第336章)
《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机会(修订)规则》(第464号
法律公告)
此规则旨在扩大现有的《地方法院平等机会规则》
(第336章,附属法例)的适用范围,使区域法院就涉
及《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的个案所
作的特别安排,也适用于涉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的个案。
议员可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7年10月7日发出的临时
立法会资料摘要(档号:HAB/CR/1/2/35),以了解有
关背景资料。
此规则将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
期起实施。
《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
《1997年劳资审裁处(一般)(修订)规则》(第465号
法律公告)
区域法院可在某些情况下将涉及《性别歧视条例》
和《残疾歧视条例》的个案移交劳资审裁处处理。
继制定《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后,《劳资审裁处(一
般)规则》第7A条现予修订,以确保任何涉及《家
庭岗位歧视条例》的申索亦可移交劳资审裁处处理
。
此规则将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
期起实施。
*代表调高收费的项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付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