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33号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1997年第91号)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民政事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10月
29日动议上述决议案,请求临时立法会通过民政事
务局局长订立的《家庭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
出的法律程序)规例》(下称 " 该规例 " )。

2.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下称 "
该条例 " )第67条,民政事务局局长获赋权订立规例
,指明各项事宜,包括 "--

  1. 在某人有权根据该条例第54条(根据第III
    或IV部提出的申索)提出法律程序但沒有
    这样做的情况下,平等机会委员会可提
    出法律程序的情况;及

  2. 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可寻
    求获得的补救。

3.该规例基本上是以《性别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
出的法律程序)规例》(第480章附属法例)为蓝本,其
条文规定--

  1. 平等机会委员会可在下述情况下提出上
    文第2(a)段所提述的法律程序:有关个
    案带出一个原则问题及为公正起见应
    提出法律程序,而该委员会觉得申索
    具备充分理由;及

  2. 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可
    申请申索人在高等法院可获给予的补救
    ,包括法院作出宣布或强制令,或作出
    宣布与强制令。

4.议员可参阅民政事务局在1997年10月6日发出的临
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为HAB/CR/1/2/34),了
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5.根据上述参考资料摘要第7段,该规例将于1997年
11月实施。

6.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