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35号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法案目的
旨在修订或废除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
施)条例》所中止实施的,关乎《雇佣条例》、《职
工会条例》及《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
条例》的大部分法例条文。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7年10月14日发出的编号为
EMB CR 8/3231/97 III的文件。
首读日期
3.1997年10月15日。
意见
4.议员当会忆及,临时立法会曾于1997年7月通过《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1997年第126
号),中止实施若干新制定的法例条文,直至1997年
10月31日为止。涉及的法例条文包括《雇员代表权
、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1997年第101号),以
及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及《职工会条例》(第
332章)的法例条文。
5.本法案建议修订或废除涉及该3项关乎劳工事务的
条例的大部分法例条文。具体而言,本法案会废除
整项《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亦会废除《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1997年
第8号)就其主体条例作出的所有修订;该项修订条
例就基于歧视的解雇订定一套民事补救措施,包括
法院无须经劳资双方同意,亦可颁令规定重新雇用
有关雇员。废除这些法例条文的理由已分别在上述
资料文件內阐述。
6.至于《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对其主体
条例所作的修订,本法案将只会保留当中较次要的
修订(即关于职工会会员的年龄、表决时只需获大多
数支持便可通过、开放职工会联会,使其可吸纳来
自不同行业的职工会、及职工会联会职员不必从事
相关行业)。至于其余的修订,将予修改,藉以还原
原有条文(即职工会的职员必须从事相关行业、职工
会必须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向其他职工会作出捐赠
及成为海外组织的成员、限制职工会经费的用途)或
提出新的修订条文(即加入外国相关组织的权利、禁
止加入外国的政治组织以及职工会有权在其新订规
则被拒绝登记时提出上诉)。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表示,该法案所提出的建议是经咨询劳
工顾问委员会、并在参考其建议后制订。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当局曾分别在人力事务委员会于1997年8月19日及
9月30日举行的会议席上,向该事务委员会简报检讨
3项与劳工事务有关的条例的进展情况。
结论
9.鉴于该法案的迫切性及其在社会上所引起的关注
,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10月3日的会议席上同意,为
免延误,在法案委员会于法案首读后才能成立之前
,应尽快成立小组委员会展开研究该法案的工作。
小组委员会成立后,于1997年10月9日举行了一次会
议,席上决定,倘获得內务委员会同意,将会以法
案委员会的形式,在订于1997年10月20日举行的下
次会议上,继续研究该法案。
10.该法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均有部分技术问题须予
澄清,法律事务部将以一贯的方式予以跟进。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10月14日